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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恒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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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概述

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受诉法院并不将已系属的案件移送给由于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变化而在理论上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是继续审理此案 直至对案件作出判决。简言之,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之确定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只要在起诉时,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则其在整个诉讼系属中对 该案件有管辖权。在民事诉讼中,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是受诉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前提,所以管辖权是民事诉讼得以成立的首要外在条件。尽管从诉讼理论上讲,受诉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形下对案件作出判决并不当然产生诉讼法上的无效的后果。但管辖权之有无终究为受诉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所以不论 当事人是否提起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都应依职权审查对某一民事案件在起诉时是否拥有管辖权。如果受诉法院查明其对已系属之民事案件无管辖权,则应将该民事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去审理,这也是移送管辖制度的意义所在。

内容

级别管辖恒定

主要是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的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 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恒定

主要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具体说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起诉后行政区域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

包含情形

一 、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二、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三、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更而发生)。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法院管辖权的变化,以原法院为准。

确立管辖恒定原则原因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管辖恒定原则谅非无因。笔者认为,其理由盖有以下两端:

其一,管辖恒定原则得以确立之诉讼法理基础缘于管辖权这一诉讼成立要件所固有之特质。人所共知,民事诉讼程序之启动端始于当事人之起诉,对于当事人而言, 其起诉之目的不外乎在于获得法院之本案判决藉以解决彼此之间业已存在之民事纠纷。而欲求法院之本案判决,当事人之起诉则首先应具备诉讼之成立条件(抑或曰 起诉条件) ,惟有如此,该案件方能进入本案(与诉讼标的之判断有关) 审理程序。若当事人之起诉欠缺立法所明定的任何一项诉讼成立要件,则往往会被受诉法院以诉讼之不合法而裁定驳回。衡诸各国立法例,在诉讼成立要件之设定 上,虽广狭不一,然则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率皆为诉讼成立之必备条件之一,殆无疑问。不过,若仅以诉自身之成立为衡,管辖权这一诉讼成立要件与其他诉讼要件究有分际。表现为,诉讼成立之其他要件,譬如当事人能力、诉讼标的等诸项要件恒为诉成立之内在要件,若欠缺其一,则该诉即无由得以成立。故在当事人所提之 诉欠缺上述任何一项诉讼内在要件时,受诉法院除了裁定驳回当事人之起诉外实别无他途可言。不管该项内在诉讼要件之欠缺是在当事人起诉之时,抑或是在该案件 进入本案审理以后皆为如此。而管辖权这一诉讼成立要件仅为诉或立之外在要件,当事人所提之诉若仅仅欠缺管辖权这一要件或者在诉进入本案审理后管辖权发生更 易,事实上均不会阻却当事人所提之诉本身之成立,因而亦就不会对受诉法院就该诉作出本案判决构成障碍。而在民事诉讼中,就统一法域之国家(地区) 来讲,民事案件究由何一法院作出本案判决,其结果从理论上讲,殊无不同。盖法院所作之本案判决皆为受诉法院适用统一之实体法,遵循统一之法定诉讼程序所得 之结果。准此以言,管辖制度之设定除了便于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之分配以外,别无实益。是故,某一民事案件之管辖权一旦在诉讼系属之时业已确定,在诉讼系属 中其自无随管辖权确立基准之变动而更易之必要。


其二,管辖恒定原则之确立有其必要性。此自反面缕析,则更为明了。设若已系属案件之管辖权因确立之基准的变动而更易,衡诸诉讼法理,则自然有移送管辖制度之适用。也即已为本案审理之法院在上述情况下自应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之法院去审理。基于民事诉讼中的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这两大民事审判基本原则之规制,原受诉法院与当事人两造所为之一切诉讼行为必然皆归徒劳。在原受诉法院,其对案件诉讼资料及证据资料所为之一切判断均不得直接为后一法院所斟酌援 用。在当事人两造,其亦尚须在后受诉法院重新开始为诉讼行为。这不特为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于当事人两造,更为苦不堪言之举。更有甚者“, 诉讼不免因管辖问题而迟延,甚至有难于进行之虞。”

案例分析

[案情]2013年6月5日,缪某向如东法院起诉称:2012年2月底,其得知如东县掘港镇浅水湾城市花园36号楼某室拟出售,应售楼处人员的要求,他向户名为李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打款120万元。次日,浅水湾开发公司负责人告知该房是浅水湾开发公司的,别人无权处理,他遂于当日与浅水湾开发公司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给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由此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对该房无处分权,收取他的120万元显然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本案经 一、二审审查后认为本案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裁定移送浙江省温岭市法院处理。后缪某以同一事实将浅水湾开发公司、浅水湾大酒 店、李某为共同被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因不当得利返还案涉120万元。

[评析]对本案南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缪某根据已知事实,进行不同法律关系的判断,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因起诉的被告不同,其中浅水湾开发公司等被告住所地在南通,故南通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判断案件管辖权,应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 辖权。本案中,缪某第一次起诉后,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决,确定本案管辖权应属浙江省温岭市法院。此后,缪某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其增加被告的起诉行 为,不应影响本案管辖权的判断,故南通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管辖恒定原则相关词条

  • 普遍管辖

    根据刑法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 属人管辖

    属人管辖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太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

  • 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属地为主,其他原则为辅的综合原则。

  •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种移送并非管辖权的转移,实质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的

  •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

  • 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 长臂管辖

    长臂管辖权(longarmjurisdiction)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contacts),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这就是长臂管辖权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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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