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人
分类
解答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参与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当的诉讼权利,而且,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即使被代理人不同意,也不影响其效力。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是,法定代理人不得为被代理人承担与其特定人身有关的诉讼义务,如:不得代被代理人进行供述、辩解或陈述等。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不同于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在被代理人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超越代理权限,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在不同案件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范围不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均有权委托;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自诉人的近亲属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委托。

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它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案卷。 

二是会见通信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其它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三是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辩护人或者其近亲属、辩护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四是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五是独立辩护权。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任何团体、法人或个人都不能干涉。

六是拒绝辩护的权利。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一般不得拒绝辩护,但是,如果委托事项违法、利用辩护人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在诉讼活动中,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它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七是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权利

八是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四、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证人作证的基本条件,是知道案件情况。证人是由事实决定的,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有:一是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二是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三是对于公司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四是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五是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防止因作证而遭受不法侵害。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义务:一是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有义务回答公安、检察人员的询问;三是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四是遵守法律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五、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鉴定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一个案件有几个鉴定人时,共同讨论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在意见有分歧的情况下,单独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  

鉴定人的权利表现为:一是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二是有权要求指派或者冯清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资料,在提供的鉴定在、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三是要求为鉴定提供必要地条件;四是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人的义务表现为:一是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如果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于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三是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的格局和理由,并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发问、询问。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六、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刑事诉讼中接受公、检、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26 2: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