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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的种类
分类
解答

  以不同的标准可对劳动合同进行多种分类,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

    (一)以合同期限为标准的分类

    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分类,是世界各国对劳动合同的普遍立法通例。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也采取了这种分类。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为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个明确的合同期限,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续订,否则就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种类。这种劳动合同种类往往参考或依据用人单位的性质、工作的特点、劳动者的履历等诸多因素来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点是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缺点是容易产生短期化,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比定期合同关系更稳定。由于不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就业保护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势,尤其是就防止用人单位在使用完劳动者“黄金年龄段”后不再使用劳动者而言,不定期劳动合同更有效。因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中将此类合同作为常规性合同,放在较高的地位,并通过立法规范来保护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德国规定,定期劳动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定期劳动合同如第二次续订,就要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比利时规定,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定期劳动合同自动转化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作了全面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劳动任务作为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约定任务完成后合同即自行终止的劳动合同。虽然其期限长短要视工作的进展情况而定,然而,因为一项工作最终是要完成的,而且完成的时间一般也是可以大致预期的,因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同时,此类合同不存在续订问题。它一般适用于铁路、公路、桥梁、水利、建筑以及工作无连续性的特定项目,比如“工程筹备期间”、“农副产品收购期间”、“旅游团滞留期间”等,均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根据用工形式的不同来分类

    劳动合同可分为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典型劳动合同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而订立的劳动合同,主要指上述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就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而订立的劳动合同。二者在形成的劳动条件上有较大不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典型劳动合同之外的劳动合同均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包括两种:劳务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而形成的非典型形式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关系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三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典型形式的劳动合同。


    (三)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进行的分类

    劳动合同可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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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5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