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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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由于集体协商双方各自的利益存在差异和对立,协商中的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因而协商不可能一帆风顺。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处理不当,就可能使协商陷入僵局。继而导致谈判破裂,甚至引发更为激烈的对抗事件,给社会安定带来消极影响。但由于集体协商争议是在双方“确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不同于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存在“违约”、“侵权”事实,因此不宜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集体合同规定》第七章专门规定了:“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二、程序因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以下途径处理: 1.当事人协商。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双方及时化解分歧,达成共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1)提出申请和受理申请。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后者应及时受理申请。视情况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介入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2)协调处理的管辖。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3)协调处理活动的具体环节。 第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第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第三,研究与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第四,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4)《协调处理协议书》的内容和效力。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5)协调处理的期限。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 (6)协调处理的三方原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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