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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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变更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 土地变更登记的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变更登记的申请1.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6.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8.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9.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10.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变更地籍的调查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变更土地登记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 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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