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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裸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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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裸聊行为概述

计算机技术在20世纪迅猛发展,它使人们的生活有了巨大的改观,变得更加便捷。但科技的发展始终是把双刃剑,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带来问题,伴随着网络科技而生的虚拟世界犯罪正在穿过虚拟与真实的界限,开始侵蚀现实世界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网络色情就是其中之一。网络裸聊行为伴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作为一种更加隐蔽的新现象,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更是网络色情的重要表现形式。网络裸聊行为自出现以来,传播迅速,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同时出现了组织化、集团化、公司化的倾向,破坏力与口俱增,所以需要国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但法律对这种新型现象存在滞后性,目前的司法实践出现了对网络裸聊行为“无法可依”的难题。主要体现在多地对网络裸聊行为的判决标准不一,结果相异,有的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有的以聚众淫乱罪定罪处罚,大部分司法机关为了保守起见,不将其认为是犯罪。只能导致不法分子心存侥幸,甚至明目张胆建立裸体聊天室,并从中赚取高收入低风险的暴利。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流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网络裸聊”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裸聊行为通常是指以网络为平台诞生的一种新型网络聊天方式,是对网络上一些复杂淫秽现象的概称。网络裸聊可以分为点对点式网络裸聊(也称一对一式裸聊);点对面式裸聊;群体式裸聊三种形式。传统观点认为,“网络裸聊”行为具有虚拟性、非接触性、表演的戏剧性、互动性四个特征。虚拟性和非接触性是一个问题的两面,“网络裸聊”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特征。

二、网络裸聊行为的特征

1.行为的虚拟性

网络空间有别于现实的物理空间,现实的东西在网络上都是以信息的方式存在,一切画面或影像都是由0, 1的二进制的数字逻辑演化,即都是由数字构成的,网络上的一切行为都变成了一种二进制的逻辑结果。人类在现实生存空间之外又给自己创造了一个新的空间。口常生活中,人们的性行为都由身体的接触和神经的传感作用完成。在网络空间里,性行为则具有虚拟性。但虚拟并不等于虚构,聊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性行为并不是主体想象的结果,而是聊天主体实实在在的表演。虽然双方的“性行为”是隔着物理空间发生的,但人类的视觉作用依然能够帮助主体满足性需求。所有的一切是通过人的视觉,反应到人头脑当中的客观实在。

2.行为的互动性

“网络裸聊”行为具有互动性。互动的前提至少要有两个主体配合,一方进行表演必须是为了满足另一方的需要,否则就谈不上互动的特点。当裸聊发生在聊天室时,这种互动的主体数量则更多。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络裸聊中的双方都是积极主动配合对方的。但也不排除受胁迫而与对方进行裸聊的情况和刚开始自愿裸聊,以后被对方胁迫进行裸聊的情况。然而意志方面的因素,并不妨碍裸聊行为具有“互动性”这一特征,只要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互动了,就构成“网络裸聊”行为。

3.行为的表演性

网络裸聊作为一种网络交往行为,一方往往基于取悦、吸引对方或者被对方要求等原因,而逐渐或一次性地裸露自己,将自己的身体展示给网络裸聊的另一方观看,这种展示自己的过程无论是仅仅一方展示,还是裸聊的双方均展示自己,都具有一种表演性质在内,因为网络裸聊毕竟还是基于网络的交往行为,观看者无论基于怎样的动机或者目的,都不能将这种表演性质的行为转化为现实的行为。无论是夫妻之间、恋人之间,还是陌生人之间的裸聊视频都呈现着表演性这一特征。“在表演网络交往行为的戏剧舞台里,Internet为许多人‘撒谎’提供了巨大的方便,也为许多人说‘真话’提供了巨大的方便……不管我们把它们看作是游戏也好,还是把它们看作超级戏剧也好,Internet给我们提供了极好的面具。换句话说,网络具有一种‘再造’和‘遮蔽’作用,能够把人的身份随意进行修饰涂抹。网络中的许多游戏(例如MUDS)正好能够满足人们的这些需求”。“戏剧角色都是固定的、单一的,而网络角色一般是复合角色或角色丛。在戏剧中,演员一般只扮演一种角色,塑造一种人物形象。而网络交往中,交往者通常并非只是扮演一种角色,而是要同时扮演好几种不同的虚拟角色。”

4.传播的快捷性和广域性

网络冲破了地域的限制,网络的色情犯罪也呈现出夸地域的特征。“互联网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当各式各样的信息通过因特网络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表现。这为网络色情犯罪分了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9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电脑,就可以通过因特网连接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进行“裸聊”行为。而且,可以使用各种假的“ip地址”或是外国的服务器进行“裸聊”行为。这就造成了对其控制和监管的难度加大。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的“裸聊”行为隐蔽性强、不易侦破,一旦造成违法犯罪,其危害也就更大,更难以处理。在当今社会,我国的网络化不断加深,网络的传播的快捷性和广域性这两个互联网的优点,也成为我们面对网络“裸聊”的这一现象的一大困难。网络传播以其快捷,迅速的特点改变着我们的社会,但是它却为网络“裸聊”这种新型社会问题提供了避免社会监督的条件。而且根据《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9630口,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 38亿人,普及率达到25. 5%,超过全球平均水平。成为世界网络大国,形成了网络传播的广域性。造成了一旦有网络违法犯罪发生,造成的社会伤害面极大的情况。

三、网络裸聊行为的类型

所谓类型,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的事物所具有所形成的种类”②。正确合理地划分网络裸聊类型,有助于对这类行为正确定性。但当前理论界并没有就网络裸聊的类型进行过系统归纳。根据现实中的“网络裸聊”现象,其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点对点式裸聊

点对点式裸聊也称一对一式裸聊。即两个网民之间借助聊天软件,通过视频进行裸聊的一种方式。点对点式一般发生在情侣、夫妻之间,也可以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动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满足精神、生理需要的点对点式裸聊。比如两个人在QQ视频上私聊,这种聊天方式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隐秘性”,是一种个人意志的体现,并不会影响和伤害公众对于性道德的感情。如果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和情侣之间,其相互展示身体各个部分则纯属私人行为,几乎谈不上社会危害性。

二是为盈利和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点对点式裸聊”。现实生活中,点对点式依然可以进行盈利活动。但危害性更大的情况则是利用这种方式偷拍对方的裸照在以后威胁和敲诈对方。20052月,呼伦贝尔一位名叫韶梅的女教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一个叫“白开水”的网友。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个人的聊天内容开始涉及到性等隐私领域,继而发展到网络裸聊。“白开水”偷偷录下整个裸聊过程,并刻成光盘。尔后“白开水”又以公布录像资料相威胁,强迫该教师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该老师迫于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这种行为,刑法介入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2.点对面式裸聊

点对面式裸聊即聊天一方针对特定和不特定的受众,进行的裸聊方式。这种聊天方式,组织者一般以盈利为目的,并且存在不排除组织者自己也参与的情况。而观看者则同时通过各自的电脑在全国各地,出于不同的目的,通过缴纳会员费或者购买点数来进行色情聊天或观看其组织的色情表演。在这种形式中,组织者一般有明确的分工:成员分为“站长”、“代理”、“宝贝”。“站长”是组织者,“代理”负责拉客,“宝贝”负责表演。网民获得会员资格后,通过各种方式将现金兑换成点再用点数购买虚拟的鲜花、名车、别墅等虚拟财物送给表演者。点对面式裸因为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所以根本谈不上“隐秘性”,己经不再是一种个人意志的体现。这种行为影响和伤害了公众对于性道德的感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群体式裸聊

群体式裸聊是指裸聊组织者向特定服务商承租公共视频聊天室或者某个版面,然后亲自或者指定管理员组织用户作为裸聊主体一起进入聊天室裸聊的一种方式。2007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处理的首例网上裸聊案中,张丽莉就是以E话通的方式进行裸聊,这种方式就是典型的群式裸聊。在聊天室中,参与者分别做出各种与性活动有关的动作(比如表演各种性交动作、手淫、展示性器官、表演脱衣舞,等等)供参与者观看、娱乐,从而满足观看者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这种裸聊群体一般在深夜活动,而且彼此之间有相关的规定约束。比如聊友之间不能暴露各自的真实身份和头像,不得在公共场所上网,裸聊的时间和范围相对固定,进入聊天室需要申请管理员的批准,或者凭密码才能进入,进入聊天室的人都须实施不同的性行为等等。很显然,虽然群体式裸聊被组织者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却无任何私密性可言。其活动因为具有群体性特征,所造成的影响更加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

四、网络裸聊行为的法律分析

1.网络“裸聊”与卖淫行为

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卖淫罪。所谓“卖淫犯罪”是“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的简称。它不是一个罪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面一类犯罪的总称。(类罪名)这一类犯罪,包括了七个罪名。即: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缥宿幼女罪。无论那种网络“裸聊”的行为特征均不符合这些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所以不构成卖淫罪。而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呢?“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认定标准是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己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己经谈好价格或者己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己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己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缥娟行为依法处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最高可以处十五口以内的拘役刑。

因为网络“裸聊”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而且不存在真实的性行为。所以不存在卖淫类犯罪的情况。而通过上述我们可以发现,因为网络传输的虚拟性,网络“裸聊人”之间并没有实体的身体接触和实体接触之意愿。所以不构成卖淫嫖娼行为。虽然一部分学者认为单一主体间的收费的网络“裸聊”行为,在行为构成上有一部分行为特征与卖淫缥娟行为特征相符合,如均有财务交易、构成性满足等方面。应该在法律法规上认定这种网络“裸聊”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但如果单单就以上观点不能片面认定点对点收费式网络“裸聊”是卖淫嫖娼行为。排除网络的虚拟性外,网络也存在欺诈性,可能画面播放的不过是一种虚拟视频或早期录制的视频。这样单一主体收费式“裸聊”就有了与卖淫行为所不具备的延时性和欺诈性的特点,并和播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行为、网络诈骗行为竞合。所以不能对于点对点即单一主体间的收费式“裸聊”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2.网络“裸聊”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主要指集中多人进行淫乱活动,例如聚众奸宿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多名妇女淫乱活动;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其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鸡奸幼童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淫乱行为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限于两种:一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多次参加者。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动机是主要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聚众淫乱行为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最轻可处以管制。并对未成年人做了特殊保护。一些学者认为点对面和多面对面式网络“裸聊”行为即不特定主体间的网络“裸聊”行为应该构成聚众淫乱罪。笔者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态度。通过分析我们得知,虽然上述方式的网络“裸聊”行为在客观表现上虽然有着和聚众淫乱罪相同的方面,如在特定时间段,通过网络互相裸露身体,进行露骨言语的挑逗等寻找精神刺激的行为。但从客观方面进一步分析可以得知,聚众淫乱罪是需要在客观方面存在淫乱活动的实体行为的,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后果。而各种样式网络“裸聊”的虚拟性,导致网络“裸聊”者不能有实际的身体接触,不会产生现实的淫乱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被大大降低。若把这种不特定主体间的网络裸聊行为归为聚众淫乱罪,则不符合立法的科学原则,即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或减少立法中错误和失误,提高法益。否则,将导致只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存在的不特定主体间的网络“裸聊”行为演变成为现实中的聚众淫乱行为。这是明显加重社会成本的,不符合法益的,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3.网络“裸聊”是否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淫秽表演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在社会上组织淫秽表演对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其它违法犯罪的活动,所以我国规定了组织淫秽表演行为为犯罪,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淫秽表演罪的主体,可以是女人,也可以是男人。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是指策划、指挥、安排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如招聘、雇用‘他人’进行淫秽表演,联系演出,提供场所进行淫秽表演,组织多人观看淫秽表演等。进行淫秽表演,是指露骨宣扬色情内容的表演,如展示妇女的乳房,展示人、动物的性器官,展示人的各种自然或非自然性交行为,展示人和动物性交行为,展示动物之间的性交行为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组织淫秽表演;虽然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非表演者,在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老板”。‘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多为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了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事实。具体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表演的行为。包括策划表演过程,纠集、招募、雇用表演者,寻找、租用表演场地或网络聊天形式,招揽观众等组织演出的行为。这里说的淫秽表演的具体内容就是指关于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表演,主要包括性交表演、手淫、口淫表演、意淫性的裸体和脱衣舞表演等。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进行淫秽表演是一种明确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处罚力度也很严厉,根据我国刑法,对组织进行淫秽表演人员最高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通过上述的刑法理论分析和实际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网络裸聊可以被看成是一种淫秽表演,对于由组织的网络“裸聊”中的组织者确实可以适用于此法条。而对于仅仅是传播各种各样网络“裸聊”视频资料的行为,本法条就不能规制了。对于点对点或是对于没有组织者的各种网络裸聊,是无法法律明文适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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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