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亲子关系否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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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亲子关系否认制度概述 近年来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观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我国的婚姻家庭价值体系也经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90年代以来,人们的婚恋观更是走向开放,房子、车子、票子成为新式的择偶标准,国外同性恋相恋结婚的也是屡见不鲜,在对外开放的同时我国的婚姻家庭价值体系也难免受其冲击。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丁克家庭”、“傍大款”、“养情妇”等诸如此类的现象不断冲击社会的道德最底线,婚姻变得物质化而且离婚率不断飘升,给社会安定造成威胁。 二、亲子关系否认制度的特征1.亲子关系否认是对婚内生育的子女的婚生性及亲生性身份的推定的一种逆推定,也对其之间的血缘关系的否认。该制度存在价值在于维护亲子关系否定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让孩子的生身父母切实尽到应该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及时给予养育孩子的当事人进行各项赔偿、补偿。 2.亲子关系否认诉讼中的否认权权利人具有法定性,即只能是由法律赋予特定主体以否认权,但主体各国规定有所出入不尽相同,各国法律认为一般夫妻双方有否定权,认为利害关系人没有资格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在利害关系人若是否认权权利主体之一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会给婚姻的稳定造成伤害,但是会还原事实的本真。如果在有重大厉害关系时因一方欺诈不予提起诉讼将导致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等情形时,厉害关系人若是适格当事人将会扭转局势。另外还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子女也可以成为否认权利主体。 3.亲子关系否认具有程序性,即只有提出诉讼的才能在法律上对其进行否认,亲子关系否认程序具有法定性,否则容易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如亲子鉴定作假、恶意离婚意图独霸财产。 4.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一旦成立其法律效果会引发亲子关系的消灭。是否解除亲子关系及否认权的主动权应该掌握在谁的手中,婚内的父母应具有优先的决定权,如父母已过生育最佳年龄,但是因为被欺骗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没有生育孩子,从而无人养老,因此婚内的父母应具有是否继续抚养孩子的优先决定权。 三、设立亲子关系否认制度的意义亲子间权利义务基于亲子身份的确立而产生。母亲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以根据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不必经过法律手续;而父亲的身份确定起来相对复杂,因为存在生物性父亲和社会性父亲不一致的事实,从而就需要通过其亲子鉴定等技术手段对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加以确定。 其次,亲子关系否认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巫待解决的司法难题的要求。一直以来父母作为子女生命的给予者,在子女来到这个世界的时候,便将自己置于一种责任关系—对子女的养育之责中。当自己原本没有履行责任的义务时,却因对方的不忠实将代他们养育或抚养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对那些没有血缘的家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目前亲子否认之诉诉求日益增多,从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家庭内部矛盾。以上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无不引发我们对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进行研究探讨。 再次,亲属法的伦理性。亲属法规范所吸收的仅是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规范中最基本、最起码的内容要求。亲属法的伦理精神是以个体幸福和家庭和谐为最终价值取向的,家庭需要和谐,但是个体幸福也需要保护。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间有忠实义务,婚姻法中也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条款,基于此条款衍生出很多的义务。婚姻期间出轨生养非夫妻间的孩子更是对此条款的违背,侵害了夫妻一方的个体幸福,因此我们需要及时立法,将亲属法的正义底限及保障方式以法律形式的确立下来。 最后,亲子关系否认制度本身对维护婚姻家庭及亲子关系有重要的影响。亲子关系否认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及保证婚姻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应尽义务的人不致逃避责任,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对解决实践中发生的确认子女婚生性的案件是十分有利的。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是给予无过错方以私力救济的机会。目前我国对亲子关系否认及亲子鉴定尚无明文规定,亲子鉴定局面复杂,外加上社会家庭婚姻状况不稳定和婚外性行为的增多等复杂的情况,极需要对亲子鉴定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四、亲子关系否认的内容亲子关系否认的内容一般包括亲子否认的的原因、亲子否认的时效和亲子否认权人等具体内容。 其次,亲子关系否认诉权的消灭。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地行使自己诉讼权利,同样大也是为尽快从新对子女的身份在法律上进行定位,各国法律都对亲子否认否认诉讼在时效期间上有所规定,但是各国基于不同的出发点最终做出 最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一般来讲亲子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关于亲子否认诉讼提起的主体,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出入颇多。大致分为三个不同的种类。第一类主体原则上规定亲子否认之诉的当事人为丈夫。第二类主体为夫妻双方均有资格提起否认之诉。第三类,除了夫妻一方之外,亦有国家如瑞士赋予子女否认权。 五、亲子关系否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的亲子关系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为不孕不育家庭开启幸福之门的一把钥匙。据统计显示人类的自然生殖能力不断下降,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环境的恶化,外加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大,近来80后在家庭思想观念方面的变化,如新兴的“丁克”享受二人世界将生育计划推迟一致延误了最佳生育年龄最终导致生育困难。"2010年,中国人口协会公布的《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平均每8对育龄夫妇中,就有1对面临生育难的问题。不孕不育的适龄夫妇比例比20年前提高了4至5倍。”由此可见,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应运而生的,在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 2、代孕协议中的亲子冲突 代孕,是指基于“目的父母”的委托,通过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支持下,由“代孕母亲”根据代孕协议替他人妊娠、分娩孩子的生育方式,分娩才子女由“目的父母”养育的生育方式。代孕打破传统生育方式其波及的不仅是医学领域方面的,更深层次的是对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均造成不良影响。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做了明确的规定,此类技术仅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且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要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符合社会道德伦理原则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是代孕对传统亲子关系的冲击。母亲和子女之的间亲子关系一般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进行判定,在传统自然生育的情形下,通常子女与分娩者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分娩说”认定与子女有自然血缘关系的分娩者确定为子女的母亲。但是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打破了旧规则,分娩者与有血缘关系的母亲可能不是同个人。“分娩说”适应不了诸如代孕问题的亲子关系认定,如果仍旧根据传统亲子身份认定的规定使得代孕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目前关于子女认定学说主要有基因说、子宫分娩说、人工生殖目的说等,在这一方面代孕子女身份的确定、否认应兼顾目的父母和代孕子女的利益保护。因代孕这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作用下,代孕子女的推定问题上,会产生诸多新问题,因此法律应及时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做出相应调整。目前大多数国家已经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与紧迫性,在法律层面上及时做出修正。我国可以加减国外关于人工生殖立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代孕子女身份的认定上及否认问题。亲子关系推定制度中子女与父亲之间的亲子关系只是根据己有的法律规定做出的一种推定,在法定情形发生之时亦可能通过法定程被轻易的推翻。因此我国在补充规范亲子关系推定的制度之上,建立亲子关系否认制度确有必要。根据亲子关系否认制度,在子女与父母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之时,妻子或丈夫可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法院的最终判决具有否认之间的亲子关系效力。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充分保障亲子关系中无辜父母的合法性利益不受侵害,使子女的生物学上的父母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兵承担赔偿等责任,旨在维护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在部分代孕中,父母自始不具有否认权,即子女的婚生性不能推翻,及时证明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应在起初便是知道与夫妻一方双方没有血缘关系,自愿买入精子、卵子来生育子女的,如此规定,也为维持亲子关系的安定莫定法律基础,从未维护保障代孕生育子女最佳利益。在完全代孕关系中夫妻有提出证据足以证明与代孕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两年内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但子女出生后满一定期限如两年的则不能再提起否认之诉。完全代孕中目的父母有着养育孩子的强烈愿望,代孕协议中大多约定自己为代孕子女的父母,如此约定既符合了分娩说,人工生殖目的说,又照顾了英美法上“子女最佳利益说”原则内涵。总的来说应在综合考量不孕夫妻签订代孕协议的目的和保护代孕子女利益基础之上,以法律的形式将代孕子女认定为视为不孕“目的父母”的婚生子女。 3、欺诈性抚养中的亲子问题欺诈性抚养关系,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离婚以后的一段时间,大致十个月左右,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并非丈夫的孩子,却采取欺诈手段使的丈夫认为该孩子为自己亲生子女,从而使丈夫承担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欺诈性抚养与其说是妻子对丈夫的一种欺骗,倒不如简单的认定为婚生子女否认的情形,但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或是代孕母亲AIH代孕,使得丈夫误以为孩子是自己的进行抚养,此类情形很多学者并未解说到,因此本文认为,欺诈性抚养问题并非单有妻子最丈夫隐瞒所生子女非婚生性,还应包括婚外所生子女、代孕所生子女对方在明知不是自己孩子却让丈夫进行抚养的情形。 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关系中主要是对子女抚养费财产性利益的返还以及其他的权利纠纷的解决。实际上不管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欺诈性抚养中要求生物学上的父母返还财产性利益大多情况下法院是支持的。随着科技的发展欺诈性抚养的情形增多,如代孕母亲AIH代孕如果是医院误用他人的精子卵子,那么捐精者是无论如何也不应承担责任的,此种情形应有医院来承担赔偿责任。对欺诈性抚养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欺诈发不应仅限妻子及孩子的生父,还包括人工辅助体外授孕的医院一方,如果是医院的过错,院方也应承担责任。再者对于赔偿范围,被欺诈方受到侵害除了财产权,即抚养费支出,而且包括人身权中的亲权,极有可能涵盖生育权。由此可见我国亲子立法中不仅要顺应生活做出相应欺诈性抚养的相关规定,还应支持被欺诈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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