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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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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的争议

    生命受到侵害,究竟谁刁‘拥有提起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资格?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学说,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976年的英国《死亡事故法》中确定的主体是死者的配偶、父母等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希腊民法典第930条规定的是死者的家属,而葡萄牙民法典第496条则将请求权主体资格赋予了死者所有的家庭成员。苏格兰在1976年颁布的《损害赔偿法案》中确定的请求权主体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受照顾儿童以及生活伴侣。从上述各国的立法例中可以发现,无论将请求权的主体确定给谁,其必定都是与死者生前具有某种特定关系的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并罗列了行使诉权的主体顺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侵权责任法》把死亡赔偿金认定为财产性质的赔偿,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由于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理解不同,故在赔偿请求权主体方面学者的观点也不尽一致。
   采取死者生命价值赔偿观点的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为死者本人,但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者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上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己经随着死亡事实的发生而消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再承担民法上的义务。因此,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确定给死者本人会在赔偿对象的界定上出现问题。
    在近亲属逸失利益赔偿说中,采取“扶养丧失说”的学者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界定为死者的被扶养人,因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被扶养人由于受害人死亡而所受损失的赔偿,被扶养人提起赔偿之诉是基于自身扶养利益受到侵害而享有的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被扶养人当然取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资格。主张“继承丧失说”的
学者则坚持着不同的观点,该学说主张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才有权提起死亡赔偿金的给付之诉,依据是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侵害了死者继承人未来的可得利益。我国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配偶,以及死者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两代以内旁系血亲,也就是死者的近亲属。但是,该学说主张死者法定继承人有权作为死一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的理论前提是加害人的加害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在正常生命年限中财产收入的损失,而这部分收入本来是可以作为遗产被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由于加害行为的介入刁‘导致法定继承人将来继承财产的减少。“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是基于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这一学说利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将被扶养人也包括在死者近亲属范围之内。

二、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 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这两个法条,有理由认为,《侵权责任法》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主体界定为了死者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死者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原因

受害人的近亲属基于以下原因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第一,受害人的近亲属是与受害人有着密切关系的人,受害人的生、老、病、死都对其近亲属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受害人的死亡,使得受害人近亲属的家庭成员减少,给受害人近亲属带来了精神上,情感上的痛苦。

第二,受害人的近亲属是与受害人有着财产关系的人。受害人因死亡使其丧失了在未来获得财产性权益的能力,同时这就使得其近亲属丧失了从受害人那里获得财产性权益的可能,这必然导致受害人近亲属财产利益的减少。

第三,国内外立法也授予了受害人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瑞士债法典》第47条规定:“对于致死或伤害,法院得斟酌特殊情事允许给受害人或受害人遗族以相当金钱赔偿。”《口本民法典》第711条规定“侵害他人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伤害其财产权,亦应赔偿损害。”

2、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范围

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死亡赔偿金给予的对象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但是我国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比较广,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那么,是所有的近亲属都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吗?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的死亡而遭受的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对受害人继承利益的赔偿。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在侵害受害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害了近亲属的继承利益。使继承人本该从受害人那里获得的遗产被减少,侵犯了近亲属尤其是继承人的继承利益。根据“谁受损害,谁有权请求赔偿”的原则,对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范围就应当界定在近亲属中享有继承权的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继承利益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范围,就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同理,对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顺序也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三、 胎儿是否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

因((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胎儿不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提出死亡赔偿金请求权。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胎儿的利益不受保护?胎儿没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很显然不是这样的。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作了特殊的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对胎儿的份额应当进行保留。可见,我国法律是保护胎儿的权益的。那么,胎儿到底有没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呢?
    大陆法系对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有两种做法:一是对胎儿进行总括性保护,凡是涉及胎儿利益的都给予保护。例如《瑞士民法典》第32条的规定。37另外是对胎儿给予个别的保护,胎儿原则上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在个别问题上对胎儿进行特殊的保护,例如在涉及损害赔偿问题上视为胎儿己经出生。这种做法的国家有口本。
    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应对胎儿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予以承认。尽管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但胎儿一经出生后,便具有这一主体资格,是民法上的人。并且因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继承利益的赔偿,赔偿的是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减少的遗产损失。根据我国《继承法》对胎儿权益规定,承认胎儿享有继承权,可以参加继承。因此,对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予以特殊的规定,承认胎儿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从而达到保护胎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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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