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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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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期违约的分类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为先期违约、期前违约,是广义违约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基本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这种明确肯定的表示既可是书面的,也可是口头上的。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又不能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二、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的区别

    明示预期违约的发生时间和默示预期违约发生的时间一样,都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这并不是说二者就是相同的,实际上二者存在很大差别,显示的区别出如下:

 1、二者在其构成要件方面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主观要件的不同。要求违约方将在履行期满时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表达出来,这是明示预期违约的对违约方主观方面的要求。而默示预期违约只是非违约方根据对方的行为或者一些其它客观情况预见到违约方将不履约或可能不履约,并没有像明示违约那样要求对方必须将到期不履约的意思表示明确表达出来。但是,在默示预期违约规则中要求非违约方的这种预见必须是合理的,即非违约方认为在期限届满时对方将不能正常履约必须要有“合理理由”。

2、二者从立法的目的方面来看有所不同。

对明示预期违约的立法目的来看好像更看重的是合同的自治,同时效率问题也被更多地考虑进去。对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法律赋予了非违约方以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一来合同双方同时都可以不再受原有合同的约束而重新获得新的生命。并不太倡导实际履行合同(即使非违约方可以选择拒绝承认对方的预期违约)。理由在于人的自由相对于实际履行合同所保护的经济利益(期待利益)而言,是一种更加宝贵的价值。从默示预期违约的立法目的来看似乎更加侧重于对债务人合同未来履行的保护。表现为非违约方在对方默示违约出现时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等到对方能够提供了担保时就可以对合同的效力恢复。可见在这情况发生时,非违约方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合同的意
思、没有直接解除合同。因此,此规则确认了“商人之间缔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并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双方合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履行期届至允诺的履行即会出现的持续的信赖与安全感,,。[10]

3、二者救济方式上的区别。

在英美法上,从原则上说,对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与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违约方既可以接受对方的预期违约立即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也可以拒绝对方的预期违约而是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时按照实际违约的救济方法请求予以救济。债权人在对方确实构成预期违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做法并不是缔结合同目的,并且还会冒即使胜诉了,对方对判决也无力执行的风险。所以,非违约方对对方的预期违约多采取予以接受的态度,从而能够及时获得法律的救济。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在具体的救济方式上有所不同。

三、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发生明示预期违约的时间段必须是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满之前。否则的话,也就不是“预期”的问题了。当事人若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才作出违约的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实际违约。

2、当事人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明示预期违约构成须一方当事人在自愿地、肯定地的前提下提出其将不履约。英美法的一些案例也表明只有在一方表示的不履约的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确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不履约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明示预期违约。[6]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作出的表示,要有明确的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思,另外其将要违约的内容也应被明确。他若是仅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其经济上非常困难或不愿履行合同,则不能被认定为明示预期违约。

3、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约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的重大不履行。

即其将不履行的是合同全部义务或者主要义务。因一方当事人的这种重大不履约,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严重威胁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对其期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此种情况下才可以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就像一些学者指出的,一方当事人的拒绝履约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从合同得以履行而获得利益造成重大威胁,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倘若一方当事人的拒绝履行只是合同部分内容,对债权人追求合同的目的并不会构成根本的妨碍,其债权期待也没有成为不可能,此种情况并不构成预期违约。}gl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履行的是合同次要义务时,非违约方不能要求其承担明示预期违约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要把拒绝履行的程度作一个区分。倘若不这样,在发生拒绝履行的情况下一味的任由债权人将合同解除,这对债务人来说不但过于苛刻,相对整个社会来讲也并没有任何好处。正因如此,《公约》强调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将“根本不履行合同”时,才能构成明示预期违约,是有一定道理的。

4、不履行合同必须无正当理由,不属于法定的抗辩理由。

即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并不存在违约的免责事由。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提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时我们就要对这些理由进行准确地判断是不是可以构成正当理由。假若这些理由符合法律上的正当理由,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将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不履行的一方享有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将这一情况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债权人的违约从而使债务人享有合同解除的权利;因合同被宣告无效、合同被撤销或合同根本没有成立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这些情况下债务人不履约是合法的,均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表明其拒绝履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对合同权利存在的一种诚意的误解时,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形成明示预期违约。
    许多种原因都可以引起对合同的明示预期违约,例如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违反合同约定而将一物数卖,其行为则对以前的合同相对方构成了明示预期违约;也许是因为他己经预见到了市场行情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对自己非常不利,而作出提前违约的决定来减少损失;或许因为双方所从事的这项交易对违约方来说非常不利其准备从此项交易中退出,等等。明示预期违约的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对合同的故意违约,然而法律要求只要符合了上面所述这些条件,这种违约行为就构成了对合同的明示预期违约,却不会考虑违约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发生预期违约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之后,其是否可以再撤回其拒绝的意思表示,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呢?我们认为,法律应当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允许违约方作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撤回并不是随意的,必须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1>必须在另一方当事人还没有解除合同或者行使诉权前作出撤回的请求,倘若其己经行使了合同的解除权,合同己经终止原有效力无法继续保持;(2>必须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地位还没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之前作出撤回的请求。如,非违约方己经与第三人缔结了买卖相同标的契约等,在这些情况下,违约方则不能再撤回其毁约的意思表示。

四、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做出的预见,否则即为实际违约。   

2、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约或不可能履约。不像明示违约那样有违约人的明确表示,默示违约只是一方当事人的合理预见。只有在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另一方有丧失履约能力或不履约的客观事实,并使其期待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3、一方当事人预见的客观事实必须要合理,并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具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在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中如何判断预见是否具有合理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采用了预期违约规则的国家立法或判例及国际公约,判断非违约方的预见合不合理的问题,大致可归纳两种标准:其一《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的规定“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据美国判例法,这一“合理的理由”主要包括下面三种情形:a、债务人经济状况不佳,欠缺履行合同的能力;b、商业信用不佳,使人担忧;c、在债务人准备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实际状况或行为证明其有违约的危险。其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的规定,债务人信用存在严重缺陷、债务人履约的能力不足、债务人在准备履约或履约过程中有行为表明其将不会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我们可以看出,《公约》对预见合理性的判断标准的规定相比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相应规定来说,较为客观和具体。这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这两个不同法系国家在1980年维也纳会议中激烈争论的结果。发展中国家因为担心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地位会主观臆断而对救济权予以滥用。在会议中经过了多次的交锋,双方的妥协才达成这一结果。从客观上讲,在《公约》中所规定的三项判断标准对主观成分作出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因为默示预期违约一方并没有明确的告知相对方其将不履约,因此,守约方如果是认为对方的行为己经构成了对合同的预期违约,则这方当事人就必须具有确凿的证据。“确凿的证据”指的是预见方提出的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于合同届时不能履约或者将不会履约的确切证据。应当由审判人员来确定预见方所出示的证据是不是确凿。对此要求是很高的,但这也的确是切实可行的。

4、预见的内容必须是对方当事人届期将不会或者不能履行全部或主要合同义务。预见到若是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约的是次要义务,则不会构成预期违约。因为,这种次要义务并没有使预见方的期待利益受到重大影响,也没有对合同造成根本违反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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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