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犯实行过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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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犯过限的特征1、附随性实行过限与共同犯罪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而这种紧密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实行过限对共同犯罪的附随性,实行过限是同犯罪的一种附属形态,也就是说过限行为的单独存在并无特定的评价意义,只有依附于共同犯罪才可以体现出其独涵义。换言之,共同犯罪的存在是实行过限成立的前提条件。‘“ 2、独立性实行过限虽然是共同犯罪的附属形态,但并非共同犯罪的修正形态,其在实质上并不同于共同犯罪,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一种介于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之间的新的独立的犯罪形态。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即构成事实的独立性,过限之罪超出了基本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与基本共同犯罪分别符合两个单独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两个相互独立的犯罪。另一方面即刑事责任上的独立性,实施过限犯罪的行为人应对过限之罪独立承担刑事 二、实行过限与相关概念辨析1、实行过限与共同犯罪中的错误实行过限与共犯的错误属于不同的范畴。实行过限与共犯中的错误虽然存在紧密的联系,二者都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体都是共同犯罪人,都可能影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着眼点是不同的。错误论主要解决行为人关于行为事实与法律规范的错误认识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其着眼于行为人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是否正确。而实行过限主要解决共犯中某一个或几个行为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其着眼于行为人与其他共犯之间的主观犯意是否相同; 再次,二者的处理原则并不相同。实行过限必然对刑事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其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人需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犯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在共犯的错误中,并不是所有错误都会影响共犯人的刑事责任。有些错误,如法律错误、某些对象错误、手段错误等,并不对刑事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如果某种错误影响共犯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正确认识,而引起了未预期的危害结果,那么,各共犯人对现实发生的危害结果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而成立单独犯罪。如果某种错误不影响共犯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正确认识,那就不阻却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各共犯人都应对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2、实行过限与过当犯在刑法理论界,有用“实行犯的过当行为”、“过限犯”等称谓来表述实行过限。在这里,必须厘清其与“过当犯”的区别。在一般口常生活中,“过当”与“过限”的含义相当,但“实行犯的过当行为”、“过限犯”与“过当犯”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不同概念。在中国刑法理论界,“过当犯”是一个专门的概念,其概念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广义过当犯的概念与正当行为的概念相对应,是指实施某种正当行为,超过该正当行为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而成立的犯罪;狭义的过当犯概念是与紧急行为的概念相对应,是指本己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紧急行为,超过了该紧急行为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而成立的犯罪;最狭义的过当犯概念是指法律实际规定的过当犯罪,即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而成立的犯罪。zi 三、实行过限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从实行过限行为的客观形式上看,由于过限行为应该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因此过限行为也有两种表现方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形式的实行过限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实行行为人超出共同轻伤害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构成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且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行为人没有履行导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并且该危害结果要与以作为的方式去实施该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相当。如某消防员乙上班期间擅离职守,与甲预谋去某厂仓库盗窃,在共同将所窃财物搬至仓库门外时,突然仓库起火,乙未采取任何措施,与甲一起逃跑,从而导致大量财物被毁。本案中,因乙具有消防员这一特殊的身份,故负有救火的义务,其见火不救,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有能力履行救火这一义务的情况下却不实施救火行为,违反其应该履行特定作为义务,明显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这种不作为犯罪超出共谋盗窃的故意构成实行过限。因此,过限行为既然是一种犯罪行为,便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二者都可表现为实行过限。 2、主观要件超出共同犯罪故意是实行过限主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指实行犯超出共同谋议的范围产生了新的故意内容,实行犯在该故意内容的引领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为其他共犯所认可,而是在其本人新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才构成实行过限。因此,判断实行过限的一个标准就是看实行犯实施的过限行为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所以要准确的判断是否超出共同故意,在判断是否超出之前也要准确理解共同故意。过限行为的实施者所超出的共同犯罪故意既可能是事前通谋的犯罪故意,可能是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故意。如甲乙合谋盗窃某商店,甲在门口望风,乙入室盗窃,乙在盗窃过程中,被值班员丙发现,乙为拿走所窃财物,将丙打成重伤。本案中,甲乙盗窃商店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实施盗窃之前形成的,属于事前的共同犯罪故意。又如甲在河边散步,忽见一美貌女子路过,顿起邪念,抱住乙将其按到在地,欲行奸淫,但乙极力反抗,此时,一路人丙路过,甲即高呼丙过来帮忙,丙同意,甲遂在丙的帮助下将乙奸淫。本案中,甲和丙共同强奸乙的故意不是事先预谋的,而是在行为实施过程中临时达成协议形成的,属于事中的共同犯罪故意。 3、主体要件实行过限的主体特征是指哪些共同犯罪人实施实行行为能够成立实行过限,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只有实行犯才能构成实行过限的主体,并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纵观国内外对实行过限的定义,大多表述为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或决议的行为,将实行过限的主体界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二是以“共犯的从属性”为论据,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共犯的定罪量刑要依靠于正犯实施的实行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无正犯则无共犯,只有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才能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共同犯罪中其他主体的犯罪意图则要通过实行犯来实现,即使可能会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再去教唆或帮助其他共犯又或自己亲自实施其他犯罪,但这都与其教唆、帮助的存在实行过限的共同犯罪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过限的主体。 三、一般犯罪形态中的行为过限1、实行犯构成行为过限的情形实行犯是共同犯罪的具体执行人,他们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侵害被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2与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行为,就构成行为过限。在判断实行犯的行为是否超出共同故意时,应当注意共同故意的表现形式与犯罪故意的确定性等两个问题。 2、组织犯构成行为过限的情形组织犯是指,组织、策划、指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共同犯罪人。27组织犯指挥其他共犯成员、策划整个犯罪计划,其并不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划分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的标准是共犯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如果某个共犯成员既组织、策划犯罪又直接实施犯罪行为,那么该共犯成员既是组织犯又是实行犯。该兼具双重身份的共犯成员可以因其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行为构成行为过限,但其仍然是行为过限的实行犯,而不是行为过限的组织犯。例如,甲指挥、策划入室盗窃并且亲自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在盗窃的过程中,甲瞒着其他共犯成员独自强奸了女事主。至于组织犯本身能否构成行为过限,刑法学界仍有争议。 3、教唆犯构成行为过限的情形教唆犯是指,使用威逼、诱骗、怂勇等方法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如果被教唆人在教唆犯授意的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其与教唆犯成立共同犯罪。但如果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超出了教唆范围,则其独自承担超出部分的刑事责任,构成行为过限。如前所述,划分实行犯和教唆犯的标准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如果某个共犯成员既教唆他人犯罪又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其就同时兼具教唆犯和实行犯这两种身份。既然如此,该共犯成员既可以作为实行犯构成行为过限就没有异议,那么,其又是否可以以教唆犯的身份构成行为过限呢?笔 4、帮助犯构成行为过限的情形帮助犯是指,基于帮助的故意以非实行行为加功于犯罪,使犯罪易于实施或完成的犯罪参与形态。‘”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之外的行为参与共同犯罪,为完成共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一般而言,帮助犯在为实行犯提供帮助时,其主观上对帮助行为的性质以及被帮助人的犯罪意图都是明知的,这就为其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被帮助人对来自帮助人的物质或精神帮助也是明知的,其与帮助人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就此成立。因此,无论实行犯是否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只要其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其就构成行为过限。那么,帮助犯能否构成行为过限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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