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骗购外汇罪 |
分类 | |
解答 |
![]() 一、骗购外汇罪的立法演进和变迁过去,旧刑法中没有专门外汇犯罪的罪名,传统上把外汇犯罪,包括逃汇、套汇、骗购外汇等犯罪都列入走私或投机倒把罪中。1979年的刑法典中并无明确的逃汇,套汇罪。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规定》将逃汇与走私、投机倒把罪并列规定,首次提到了此项罪名。之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正式出现了逃汇,套汇罪。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只保留了逃汇罪罪名,而没有进一步将“套汇”规定为犯罪。直至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至此,才诞生了这个新罪名——“骗购外汇罪”。 二、骗购外汇罪的犯罪主体和客体1、骗购外汇罪的主体骗购外汇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和一切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国有机构,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只有单位才能构成骗汇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个人(自然人),包括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拥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除外),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都可以成为外汇罪的犯罪主体,即成为犯罪人。 2、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犯罪对象是犯罪主体的具体表现。犯罪分子进行外汇犯罪,无论是逃汇套汇、骗购外汇还是黑市交易,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和外汇管理秩序,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骗购外汇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强迫交易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骗购外汇罪。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行索要的价格明显超出合理价格且数额较大的;所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的;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等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一罪与数罪问题。(1)行为人触犯了刑法第226条, 不论其行为涉及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中的一种或几种情形,均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只构成一罪。 (2 )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而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不成立数罪,而应按照吸收犯的原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3、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 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 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骗购外汇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骗购外汇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表现为强拿硬要行为,两罪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 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5、骗购外汇罪与抢劫罪的界限。骗购外汇罪与抢劫罪客观上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但二者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 (3)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的威胁是以杀害、 伤害相威胁;强迫交易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了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毁坏财产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为把柄相威胁。 (4)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被害人的面来实行的, 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用书信等方式来表示。 (5)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而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才付诸实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 抢劫罪除使用暴力、胁迫外,还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而强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7)客观表现不同。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则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则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8)主观方面不同。 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体不同。 抢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强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 四、骗购外汇罪处罚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审理骗购外汇罪案件遇到并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由于骗购外汇罪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的经济领域中的刑事犯罪,参与此项犯罪的主体大都是人员文化素质较高的国有外资企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一些有一定“档次”社会不法分子,案情所涉及的证据又会有大量的英文和国际上通用单证和文书,以及往来的函电,所涉及的合同和协议又与普通的国内贸易合同在格式上和用辞上大为不同,故对我们司法审判人员是一种新的挑战,使我们面临许多以前未曾遇到过的新的难点和困难。结合我院今年对广西外贸基地公司的骗汇案件的审理过程,总结概括为以下几点: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