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恐怖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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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恐怖融资的概念《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恐怖组织既能从自己经营的企业中获取资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业的企业家的捐助。从已经发现的一些案例看,各类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恐怖组织的捐助者,包括石油公司、建筑公司、蜂蜜商店、制革厂、银行、农产品种植者、经纪人、贸易公司、饭店、酒店、书店等等。恐怖融资罪行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一种。 二、恐怖融资的资金筹集一般来说,恐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资金:合法来源(包括通过滥用慈善机构或合法企业和自筹资金)、犯罪活动、垮台政权、政权夺取者和其他安全避风港。从方向上来看,这些恐怖融资的来源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从上面融资,即从有关政权、商业实体、慈善机构以及通过金融体系的集中大规模财务支持;从下面融资,即恐怖分子以小规模、分散形式筹款,例如恐怖分子自己通过就业或领取福利金自筹经费。 (一)从合法来源筹集资金恐怖组织通过合法来源获得相当大的支持和资助,包括慈善机构、企业,或恐怖分子及其同伙通过就业、储蓄及社会福利自筹资金。这包括被称为“black—washing“的现象,即合法资金,例如资金源自慈善机构、政府补贴或从社会福利收集而来,转移服务于非法激进的目的,例如招募恐怖分子或从事恐怖活动。 1.慈善机构 慈善机构或非营利机构具有使其对恐怖分子特别有吸引力的或容易被恐怖融资滥用的特点。他们享有公众的信任,获得了可观的资金来源,并且他们的活动往往是现金集中型的。此外,一些慈善机构全球运作的架构,为恐怖组织在其恐怖活动附近地区从事国内或国际性质的金融交易提供了便利。最后,慈善事业相比金融机构或公开上市公司受到明显较轻的监管要求(例如开业资本,专业认证,管理人员和登记受托人的背景检查,持续的交易记录、报告和监测),这取决于慈善组织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主要反映其非营利角色。 不同慈善机构被恐怖融资滥用的风险不尽相同。不同类型有不同的特点,可以帮助发现和确定恐怖主义融资。 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种形式的滥用: (1)盗用或骗取慈善资金。恐怖组织可能会利用慈善组织的资金监控漏洞盗用或骗取慈善资金。许多案例显示,一些大型国际性慈善组织对自身资金管理不善,监督不严且控制手段低效,尤其是在对世界偏远地区的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转移时缺少有效的监控,这为恐怖组织盗用或骗取慈善资金提供了机会。 (2)假慈善。恐怖组织通过对慈善组织分支机构的渗透,利用机构中某些雇员对恐怖组织的同情和支持,通过慈善组织募捐资金并转移到恐怖组织。另一种情况是,恐怖组织可能完全控制了某个慈善组织,包括其银行账户。在这种情况下,该慈善组织将整体参与对恐怖组织的金融支持。 2.合法经营 合法企业的收益,也可以被用来作为支持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例如,真主党在黎巴嫩各地经营着大约50家医院,他们不仅可以利用这些医院进行洗钱,还可以通过其盈利来筹集恐怖资金。据《华盛顿时报》2004年3月26日报道,哈马斯在过去10年间向美国境内房地产项目投资数百万美元,作为获取恐怖活动资金的一种途径。从经验上判断,在不需要正式的职业资格(如相关资格证书),并在创业期不需要大量投资的行业或领域,恐怖融资风险相对较高。在销售报告和实际的销售难以核实,以及现金大量集中的企业,企业可能挪用资金支持恐怖活动的风险相对更大。 3.自筹资金 在某些情况下,恐怖组织从内部收入来源获得资助,包括家庭和其他非犯罪收入来源。单个恐怖分子或其所在组织利用储蓄、借贷或其控制企业的收益来获得发动一系列攻击所需要的大量资金。高度分散并自筹资金的恐怖组织,其可由一个不直接参与策划或实施攻击的相对独立的外部财务人员协调资金。2005年7月7日针对伦敦交通系统袭击事件的官方报告阐述:“目前的迹象表明实施袭击的小组是自我筹资的。没有任何关于外部来源收入的证据。” (二)从犯罪收益筹集资金长期以来,一些恐怖团体可以从支持恐怖主义的政权夺取者那里获得资助和支持。随着不断增加的国际压力,这些资金来源开始变得不可靠。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资助已经完全消失了。此外,新的分散而独立的恐怖单元往往不像传统的恐怖组织那样能获得国外资金。因此,恐怖组织已经转向替代的资金来源,包括犯罪活动例如贩运军火、绑架获取赎金、敲诈勒索、诈骗和贩毒。 恐怖分子利用犯罪活动筹集资金的范围包括从罪行较轻的欺诈行为到罪行严重的绑架勒索、武装抢劫等有组织犯罪。判断恐怖组织是否通过犯罪活动来筹集资金是很困难的,难以确定犯罪行为是要为恐怖活动筹资还是仅仅只为获得犯罪活动收益。有关文献和案例显示恐怖分子所从事的犯罪活动主要有:贩卖毒品、支票和信用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武装抢劫。 1.贩卖毒品 贩卖毒品是恐怖组织一个有吸引力的资金来源,使他们能够快速筹集大笔的钱。众所周知:2003年3月西班牙马德里火车站恐怖爆炸事件的资金就是来源于毒品交易。贩毒组织和恐怖组织一直致力于发展其国际网络和建立便利联盟。全球化的发展便利了恐怖和贩毒组织的扩张及活动的多样化。国际化的通信、银行系统以及开放的边界促进了恐怖组织和贩毒组织的交融。恐怖分子对毒品贩运的依赖程度随着政权夺取者对恐怖组织赞助资金的下降而增长,这一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已越来越模糊了恐怖主义和贩毒组织的区分。 2.支票或信用卡诈骗 通过盗用别人的信用卡诈骗消费的方法例子很多,但最简单的方法之一是使用盗用的信用卡在互联网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恐怖组织犯罪获得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支票诈骗。这些案件涉及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虚假的存款。英国2003年的有关反恐报告显示,一个北非恐怖资金集团通过国际信用卡诈骗案,积累了近200张被盗卡的详细信息,并诈骗获得超过20万英镑的资金资助“基地”组织恐怖网络。 3.知识产权犯罪 许多研究报告明确指出,诸如哈马斯和真主党之类的恐怖组织及其同情者正在进行知识产权犯罪。他们通过售卖盗版软件、DVD以及其他产品来筹集资金。爱尔兰和车臣的恐怖组织已经参与这种犯罪活动,基地组织也不例外。美国商会2006年的报告指出,全球伪劣商品市场的年销售量超过5000亿美元,其中相当一部分资金直接流人恐怖组织手中。据巴拉圭当局透露,该国政府已经确认了至少50名当地人,他们为真主党和中东其他恐怖组织筹集了数百万美元的资金。这些资金来源广泛,包括盗版加密光盘、盗版DVD、盗版软件、贩卖假烟、仿制电子设备和其他普通的家庭用品等。 4.敲诈勒索 恐怖主义和准军事集团的支持者经常通过对收益和储蓄“征税”形式敲诈勒索外籍居民、企业或海外侨民筹集资金。这些绑架勒索一般是针对侨民或外国人,他们因为恐惧报复而没有人向当局报告任何勒索。恐怖组织可能威胁伤害勒索对象还在原籍的亲属,进一步挫败了任何执法行动。勒索侨民社区可以是一个显著稳定的资金源。据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2008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在2001年之前一个恐怖组织一个月可收集来自在加拿大、英国、瑞士和澳大利亚的外籍人士高达100万美元的敲诈资金,这使得它成为世界上资金最充足的恐怖团伙。其同一报告的另一案例也显示出恐怖组织在加拿大、英国、法国和挪威如何向外籍企业勒索到平均每国lO万英镑的资金。 5.绑架和武装抢劫 2004年发生在菲律宾的Supe如rry 14号客轮爆炸,这次爆炸造成63人死亡,据称是在阿布沙耶夫组织提出100万美元勒索被拒绝后发生的。2008年,Hassan e1一Khattab,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bu Osama,以及其他一些人在摩洛哥被判定有罪,因为组建Ansar Al—Mahdi集团为炸弹袭击筹集资金而犯下武装抢劫罪。一些恐怖组织因他们筹集资金的犯罪行为而出名。14名阿布沙耶夫组织成员在2007年因从一个菲律宾旅游胜地绑架旅游者以勒索赎金而被判有罪。另一起阿布沙耶夫组织为勒索赎金而进行的绑架2000年发生在马来西亚施巴丹。北爱尔兰和平协定国际监督委员会在2005年2月10日的一份报告中断定,2004年12月发生在贝尔法斯特北方银行的抢劫2650万英镑的案件,是爱尔兰临时共和军所策划和实施的。 (三)政权支持的作用无论是通过司法管辖权有效控制的缺失,容忍恐怖组织及其活动,还是积极支持恐怖组织,某些政权创造有利的环境或以其他方式向恐怖组织提供支持。政权支持目前仍然是向包括来自索马里、伊拉克、阿富汗和巴基斯坦边境地区恐怖组织提供关键支持的来源。其中一个典型例子就是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对基地组织恐怖活动的支持。除了筹资之外,避风港、管辖控制薄弱,国家容忍或支持恐怖组织也是恐怖分子转移和使用资金的关键支持。 三、恐怖融资与洗钱的区别(一)资金来源不尽相同 洗钱活动一定有其相关联的上游犯罪活动存在,没有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收益,就不会有洗钱活动的存在,即洗钱活动中的清洗对象是犯罪收益。 相比较而言,恐怖融资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来源于传统的犯罪活动。在世界各国普遍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的形势下,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生活往往十分谨慎,他们会把来源于传统犯罪活动所得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在一起。恐怖组织既能从自己经营的企业中获取资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业的企业家的捐助。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捐助已成为恐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些捐助大部分来源于西方国家和海湾国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从已经发现的一些案例看,各类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恐怖组织的捐助者,包括石油公司、建筑公司、蜂蜜商店、制革厂、银行、农产品种植者、经纪人、贸易公司、饭店、酒店、书店等等。恐怖融资罪行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一种。 (二)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不同 洗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让非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获得表面上的合法性,掩饰、隐瞒或消灭犯罪证据及追索的线索,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在此基础上实现“黑钱”、“赃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对那些职业洗钱者来说,通过洗钱获取高额的收入是其从事洗钱活动最直接的动因。 恐怖活动和毒品犯罪等牟利性犯罪活动不一样,通常具有非经济目标,其犯罪的目的锁定在诸如寻求公开化、政治合法化、政治影响力和传播意识形态等非经济目的上,恐怖融资只是达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 (三)转移资金的手段不同 洗钱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金融机构,因此,通过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洗钱活动。 恐怖融资则主要采取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筹集资金。恐怖分子经常利用的非正规的资金转移方式包括大额现金运输、利用货币服务行业、利用货币兑换点、利用哈瓦拉等替代性汇款机制。即使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恐怖融资活动往往也由于单个的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额非常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动或者慈善行为作掩护,因此,要把恐怖融资活动从数以亿计的金融交易中识别出来是困难的。 四、案例“伊拉克和大叙利亚伊斯兰国”(Islamic State of Iraq and al Shams ,缩写为ISIS)是一个基地组织下属的极端恐怖组织,其前身是2006年在伊拉克成立的“伊拉克伊斯兰国”。据西班牙《阿贝赛报》6月29日报道,这个恐怖组织(ISIS)记录自己的所有活动,甚至像跨国公司那样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其内部报告详细记录每次袭击活动的内容及其参与者信息,以方便领导人了解每位参与者的家庭状况,以便在他们死亡或者被捕时支付赔偿金。因为为这个圣战组织效力的大约1.5万名战士并非无偿奉献自己,他们每个人都有工资。 据报道,它的资产收入(恐怖融资)有三种渠道:石油、在伊拉克和叙利亚控制区的活动收入和私人捐赠。石油是这些叛乱分子的经济命脉。ISIS已经控制了伊拉克最重要的炼油厂,并控制叙利亚富油区代尔祖尔省70%的面积,对于无法控制的炼油厂,他们与当地部落达成协议控制石油出口。 报道称,勒索和抢劫控制区住户是他们另一个资金来源渠道。仅在摩苏尔,该组织每月就征收800万美元的“革命税”,除了交税,逃亡的什叶派人口遗留下来的企业和资产也会被他们征收和变卖。虽然对伊拉克政府机构袭击活动的收入很少,但也是ISIS财政来源之一。最重大的一次活动是抢劫摩苏尔的国有银行,让他们捞到4亿美元资金,抢劫其他银行分支也有不少收获。 报道称,私人捐赠是该组织的第三大财政支柱,该组织要求每位穆斯林将2.5%的收入捐赠给福利事业,其实这些捐赠的大部分被用于“圣战”支出。(报道来源:参考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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