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量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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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奸罪概述1.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本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3.本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4.本罪客观方面首先,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 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其次,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二、强奸罪的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或者司法机关酌情确定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严重程度。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一)量刑情节的内容量刑情节是 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量刑情节是对量刑发生一定影响的要素,这些要素应当是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 况。这也是以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的直接体现。当然,这里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既可以是罪中情节,也可以是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罪中情节在犯罪进 程中表现出来的影响是刑的事实要素,它在量刑过程中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而事前情节与罪后情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例如,犯罪后的态度,是坦白交 待还是拒不认罪,对于量刑也具有重要影响。 (二)量刑情节的功能量刑情节对 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是量刑的主要内容,量刑情节对此具有决定 作用。因此,量刑情节不同于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作这一种罪量要素,是决定犯罪成立的事实根据,它所要解决的是罪之有无的问题。而量刑情节是在行为构成犯罪 的基础上,解决罪之轻重的问题。因此,应当把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加以区分,尤其主要禁止重复评价:已经用于定罪的犯罪构成事实要素不能作为量刑情节再次使 用。 (三)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是由刑法明文规定或者司法机关酌情确定的,量刑情节反映了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因而对于量刑具有影响。而量刑情节又可以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其中,法定情节是由刑法规定的,酌定情节是在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司法机关根据审判经验酌情确定的。 三、强奸罪的量刑标准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4年1月1日实施)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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