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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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或复杂客体,理论界对此没有异议。该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财物的种类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都能成为合同 诈骗罪的对象是毋庸置疑的。这里主要探讨的是不动产、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非法取得的财产、违禁品是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问题。 一、不动产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对于不动产能否成为包括诈骗罪在内的财产犯罪的对象问题,自古罗马法以来就是刑法理论争议的问题,但从近现代以来各国刑事立法发展情况看,将不动产纳入财产犯罪之对象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如《日本刑法》第235条之2专门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意大利刑法典》第631条将“意图占有他人不动产之全部或一部,而移动或变动境界者” 规定为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20条第2项也规定了窃占不动产罪。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盗窃、抢劫罪犯罪对象一般说来不能包括房屋等不动产,而诈骗、侵占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不动产。应该说,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骗取不动产犯罪案件极其少见,但从理论上说,骗取不动产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刑法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合同 诈骗罪对象之外,所以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可以包括不动产。 二、专有技术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无形财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应当是没有疑义的。因为这类财产虽然也要依附于一种有形的载体之上,但是行为人骗取了有形的知识产权载体,却并不意味着权利原有人就失去了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至于 行为人骗取这些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权利造成的侵犯,完全可以以侵犯知识产权罪来追 究刑事责任。当然,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而骗取此类知识产权的载体数量较大拒不退还的,也可以以合同诈骗罪处罚,但这时的犯罪对象已变为作为有形物品的载体。至于专有技术,过去有关司法解释曾一度将之规定为财产犯罪的侵犯对象。(注:如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盗窃罪的对象包括重要技术成果。)应该说,在1979年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将专有技术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是可以理解的。但即使如此,过去也有论者指出,对于非法占有企业技术成果的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是比较适当的。也正因为如此,现行《刑法》第219条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按该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因此,专有技术已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的对象。 三、走私、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活动所得的财物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对于由走私、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活动所得的财物是否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如有的论者认为,公民个人的财物限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物,即公民个人的非法财物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另有论者则认为,这种提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公民个人的非法财物,就公民个人对该财物的这种实际占有关系而言,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或财物所有人的同意,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就这种财物本身而言,其背后仍然存在权利关系,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公民个人的财物,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均可以成为诈骗犯罪的侵犯对象。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观点更为妥当,当然这并不是出于对财物持有人非法行为的保护,而是因为行为人无权占有该项财物。因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入应当没收归公、非法占有他人非法取得的财物,实质上是对国家财产的侵犯,对此国家当然要进行刑事追究。 四、违禁品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对于违禁品,我国法律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拥有,也禁止自由流通。但是违禁品作为一种“黑色”商品存在是有经济价值的,法律越禁,其利润就越高。违禁品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我国的司法实践大致持肯定的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关于“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的规定。从理论上说,违禁品尽管为法律所禁止非法持有,但是这种禁止并不等于任何人可以任意非法取得并加以占有。因为违禁品虽然属于违法物,但其同样仍然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利用合同骗取违禁品的行为和利用合同骗取其他物品一样,都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权关系,因而都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行骗时大都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已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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