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化型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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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化型抢劫罪概述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出型抢劫罪的八种严重情节,即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存在这八种抢劫情节的行为人可以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那么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我们将重点探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几个加重情节是否应该加重处罚的问题。 二、入户情节首先我们理解一下什么是“户”。《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都把“户”解释成为“门户、人家、住户”的意思。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户”应该是指人们长期或者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应该是居民私人的空间。这个“户”不但包括典型的住宅,而且还应包括渔民的渔船、牧民的帐篷等等。其他诸如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o $2000年11月27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也对“户”做出了明确规定:“刑法第263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三、抢劫数额巨大情节抢劫数额巨大是一种结果加重情节,成立犯罪既遂必须出现这一结果,所以说,在这类转化型抢劫罪中,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前面我们提到过转化型抢劫罪的数额问题,但是这个数额问题是为了讨论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罪是否能够成立,而现在的数额问题则是要讨论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具有加重情节。在数额巨大这一情形下,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仅仅是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当其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则又具有了侵犯人身权利的故意,并且后行为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继续占有数额巨大财物,此时基础罪的犯罪故意己经延伸到了转化行为上。“数额巨大”己不再是先行行为犯罪构成的评价要素,而延伸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在前面的案例(一),王某等人将价值10万元的角铁盗走,当被害人李某追上他们要求其归还角铁时,王某等人为了“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李某等人打伤,己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为了继续占有这些价值数额巨大的角铁,王某等人又强行运走全部角铁并销售给收购站,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故王某等人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属于加重情节。 四、致人重伤、死亡情节致人重伤、死亡情节的转化型抢劫罪依然是一种结果情节加重,所以同样不会出现未遂,只存在既遂状态。由于转化型抢劫行为不同于典型抢劫行为,它是由基础罪和转化行为两个部分构成的,所以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情节上,我们要看这种结果是出现在哪个行为之后而产生的后果。首先我们来看,实施盗窃和诈骗行为是不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所以只有抢夺时才有可能出现。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抢夺行为的时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致使被害人被拽倒、摔伤并当场致其重伤或者死亡,则不应视为加重情节。在案例(四)中,王某趁女财务员不备将装有现金的皮包抢走,由于女财务拿包拿的紧,故被王某拽倒在地,将头部摔成重伤。王某实施抢夺行为的实质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不想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而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是行为人王某过失造成的,并不是其主观故意。故王某造成女财务员重伤不应视为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 案例:案例一王某驾驶大货车与表弟陈某等自家亲戚一起回家,途中发现路边堆放了大量角型铁条(价值10万元人民币)。王某等人在观察四周无人看管后,将角型铁条全部装上货车,准备运至收购站卖掉。走出一公里后,李某等人乘坐汽车赶上王 案例二陈某得知同村董某在外打工回来挣了不少钱,于是决定实施盗窃。当陈某来到董某家时发现董某并没有睡觉,于是两个人在房间内开始聊天。陈某趁董某出外打水时开始在房间内翻找其钱包,此时董某回来发现其正在翻找东西,便上前制止。陈某从窗户逃走,董某在后紧追。当陈某逃至村口河边时被董某追上,于是陈某顺手拿起河边的石头砸向董某,将董某头部打伤,并且逃离现场。后董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警察将准备逃跑的陈某抓获,同时经有关部门鉴定董某头部外伤没有构成轻伤。 案例三钱某(19岁)和孙某(15岁)得知同村郑某刚刚收到一笔贷款,于是决定实施盗窃。当钱、孙二人来到郑某家里时发现郑某在家,于是二人便进入屋内同郑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钱某发现郑某家柜子上面放了一个精美的小木匣子,于是断定郑某应该将钱存放在匣子中。趁孙某与郑某聊的投机时,钱某将匣子放进了自己的背包中。当钱、孙二人要离开时,郑某发现匣子不见了,便询问二人。此时,钱、孙二人并没有来得及将匣子打开,于是二人将郑某打成轻伤后逃跑。当钱、孙二人在车站将匣子打开时发现,里面并没有现金,而是郑某积攒的一些邮票,总价值不过五十元。后钱某和孙某在分别外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例四王某因欠下赌债无力偿还,因此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他了解到每周一早上十时左右单位的财务人员都会到银行提款,于是便策划在财务人员回厂的途中实施抢劫。王某于周一守候在抢劫地点,决定在财务人员经过时抢走提钱的袋子,如果对方反抗便用准备好的弹簧刀刺伤对方。当财务人员经过时,王某发现今天去提款的只有一名女财务员,而且提回的钱放在一个皮包内。于是,王某将弹簧刀放在了衣服的内兜里,趁女财务员不备抢走装钱的皮包,并迅速逃走。由于女财务拿包拿的紧,故被王某拽倒在地,将头部摔成重伤。后厂方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员经过细致地侦查,将嫌疑人锁定为王某并且一个月后将己经潜逃的王某抓捕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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