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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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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即聚众斗殴的转化犯,所谓聚众斗殴的转化犯,是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在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对直接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法律上是无疑义的。 一般认为,对于本方参与斗殴的人员有重伤、死亡的一方,如果已经具备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仍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原因在于,虽然聚众斗殴罪是必要共犯,参与共同犯罪的成员主观上对斗殴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结果都有概括的认识,似乎应对严重结果共同承担责任。但是,聚众斗殴罪是对向犯,每一方的行为都指向对方,对于本方受到重伤、致死的结果是由受害方与致害方的共同故意造成的说法很牵强。即使受害方的斗殴行为与该结果有联系,至多只是为致害方的伤害、杀人行为提供了一种条件,但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但对于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是否一并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较大争议,主要观点有:1、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全案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量刑。理由是:聚众斗殴属于共同犯罪,依据部分行为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理论,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既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在聚众斗殴中发生的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整体行为造成的。因此,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应对重伤、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进行论处。2、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持该观点的论者指出,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对于其他积极参与者应考察其主观上是否与其他行为人具有共同伤害、杀人的故意和其客观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要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成能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否则就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关于聚众斗殴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应如何对各个行为人定罪,有学者认为,聚众斗殴中每一方的行为都指向对方,因此属于对象犯。鉴于聚众斗殴中斗殴双方都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即双方成员都有受到伤害的可能,双方的斗殴行为与伤害结果都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聚众斗殴案件中不存在致害方和受害方的之分。对于如何定罪处罚,如果简单地一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应适用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理论,分析各个行为人在案件中的不同作用,从而作出不同认定进行处理。直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和直接组织、指挥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查不出是谁直接引起重伤、死亡结果的,仅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不作上述限制,在出现致一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斗殴双方的所有参与者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 据此,对直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和直接组织、指挥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标准

  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没有致他人重伤,死亡故意的积极参与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中,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应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参加聚众斗殴多起,对其中一起或数起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聚众斗殴致第三人重伤、死亡的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犯罪中的斗殴对象一般是明确且具体的,即为参与斗殴的对方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存 在打击错误情形,进而造成案外第三人重伤、死亡。对于打击错误问题,因我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包含“案外第三人”,且第三人的伤亡后果均不超出斗殴双方的犯罪故意,第三人伤亡的结果与双方的斗殴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此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双方首要分子均应予以转化。若能查明 具体致害人,则对该致害人员亦应予以转化,其他人员是否转化应考量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密切程度。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单方转化说”,对于聚众斗殴致案外第三人重伤、死亡若不能查清致害人及致害 方时,是无法进行转化的,这无疑无法做到平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相对于造成聚众斗殴参与人伤亡结果的情形,“单方转化说”的处理,对该“案外第三人”的 权益进行了毫无理由的二次侵害。

五、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相关规定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定罪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

(二)聚众斗殴中,对于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犯、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三)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虽然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伤亡,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产生的,对首要分子仍应转化定罪。

(四)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

(五)聚众斗殴中,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纠集,而系参加者自愿、主动参与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此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罪责。

(六)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对共同加害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一并转化定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节,区别适用刑罚。

(七)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

(八)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首要分子应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九)在一次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部分积极参加者没有转化定罪,而对首要分子进行转化定罪的,对首要分子不实行数罪并罚。

(十)在一次聚众斗殴中,同一行为人同时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对行为人的转化定罪,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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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4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