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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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二、区分轻重不同的量刑档次。在对本罪的处罚标准的立法设置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如下区分:一般情况下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 三、“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情节加重犯。人民法院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后,还应注意对行为人情节严重的具体程度予以认真考察,以使得裁量出的刑罚罚当其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吴占英教授从学理的角度出发,认为下列七种情形应当属于“情节严重”:(1)连续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或者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2年内又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2)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巨大的;(3)掩饰、隐瞒大案、要案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4)犯罪手段狡猾,给本犯的侦查、审判造成严重障碍的;(5)掩饰、隐瞒国家重要文物的;(6)为未成年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量刑时在主刑的刑种、刑度以及罚金刑的单处或并处的选择上,要对赃物的数量、价值和性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机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等情况予以充分考虑,以便做到罪刑相当。” 四、本犯的亲属犯本罪的,可适当从宽处罚。实践中,本犯的犯罪情形往往为同住亲属所了解,如果不考虑亲属出于伦理常情为犯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因素,恐非立法之原意。现代刑事立法既鼓励“大义灭亲”,同时也照顾“亲亲相隐”。因此,“行为人作为本犯之亲属实施本罪行为的,亲属身份应当作为量刑中的酌定从轻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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