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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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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二、区分轻重不同的量刑档次。

在对本罪的处罚标准的立法设置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如下区分:一般情况下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行为人适用本罪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正确适用不同的量刑档次,从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情节严重的具体程度予以考量。

三、“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情节加重犯。

人民法院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后,还应注意对行为人情节严重的具体程度予以认真考察,以使得裁量出的刑罚罚当其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吴占英教授从学理的角度出发,认为下列七种情形应当属于“情节严重”:(1)连续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或者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2年内又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2)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巨大的;(3)掩饰、隐瞒大案、要案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4)犯罪手段狡猾,给本犯的侦查、审判造成严重障碍的;(5)掩饰、隐瞒国家重要文物的;(6)为未成年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量刑时在主刑的刑种、刑度以及罚金刑的单处或并处的选择上,要对赃物的数量、价值和性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机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等情况予以充分考虑,以便做到罪刑相当。”

四、本犯的亲属犯本罪的,可适当从宽处罚。

实践中,本犯的犯罪情形往往为同住亲属所了解,如果不考虑亲属出于伦理常情为犯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因素,恐非立法之原意。现代刑事立法既鼓励“大义灭亲”,同时也照顾“亲亲相隐”。因此,“行为人作为本犯之亲属实施本罪行为的,亲属身份应当作为量刑中的酌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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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