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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毒品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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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毒品罪概述

(一)本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 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其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中国渗透或假道中国向第三国运输。中国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 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 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 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在中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中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二)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毒品的行为。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 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根据本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 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这些因素无疑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中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输入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危害中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 直接危害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外。前者行为的危害性显然重于后者。从国外的规定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都 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分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的行为纳入运输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则明显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护本国及本 国公民的利益。本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 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 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因此,对于走私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四)本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 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细述如下: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 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 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 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三、走私毒品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走私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
1、 走私毒品的犯罪集团。
这种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走私毒品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走私毒品的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数量的特定性。即该犯罪集团的主体数量必须是在三人以上。(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即该犯罪集团一般都是为走私毒品犯罪而组织起来的。(3) 犯罪活动的组织性 。即该犯罪集团组成人员比较固定, 内部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4)犯罪成员的稳定性。即该犯罪集团中的成员比较固定,他们在实施一次或多次走私毒品的犯罪后,其组织形式仍然存在,集团的成员并不因某次走私毒品犯罪的完成而发生较大的变化。
2、走私毒品的一般共同犯罪。
这是走私毒品共同犯罪的典型形式 ,它的成立必须具备共同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 ,即从事走私毒品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走私毒品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走私毒品犯罪的故意 。
3、 以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 349 条的规定:”包庇走私 、 贩卖、运输 、 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 、 转移、 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 、 包庇走私、 贩卖 、 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 ,事先通谋的,以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 “事先通谋”,是指行为人在走私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之前,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共同策划 、 商议,并事后窝藏 、 转移 、隐瞒毒品 、毒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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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5: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