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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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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罪共同犯罪概述

诈骗罪是指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同时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本法对贷款诈骗罪做了特别规定。通常认为,该罪一般表现为以下情形,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基于此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导致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客体要件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关系。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同时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本法对贷款诈骗罪做了特别规定。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不构成诈骗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诈骗罪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 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 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 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 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3、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损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罪犯罪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诈骗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在本罪中自然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单位犯诈骗罪,因此,单位也是本罪的主体。

(四)诈骗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刑法上的故意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其中,直接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危害结果希望并追求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危害结果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希望并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需注意的是,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四、诈骗罪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一)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诈骗罪量刑标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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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