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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占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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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罪概述

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名的设立,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刑法对公民财产权利重视程度提高的标志。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侵占罪有着独立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明知是自己合法持有的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所有人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是法定刑较低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犯侵占罪的,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仅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财产犯罪中,侵占罪因性质不如其他犯罪恶劣且处刑较轻不为大家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该罪涉及民法上较为复杂的“物”、“占有”等概念,在具体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分上却是问题较多的一个罪。

二、侵占罪构成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代为保管、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等。同时,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侵占罪数额标准

(一)数额较大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数额较大究竟是不是构成侵占罪的必要条件,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将数额较大视为侵占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侵占罪的必要条件,只有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时,才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处。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界大部分学者所持的观点。主要理由如下:1、只有侵占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侵占罪,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动机、手段和方法等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但是这些因素一般情况下仅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看待。因此,行为人所侵占的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2、刑法明确规定的数额较大,不仅是侵占罪的一个很重要的构成要件,而且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立法者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数额较大,一方面是肯定侵犯他人一定数量的财物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就是便利司法,给司法人员一个明确的标准,引导对法律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事实上,在前一种观点中,也承认了立法者出于便利司法的考虑,将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肯定了数额较大是构成侵占罪的必要条件的地位。侵占罪和盗窃罪尽管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但毕竟是不同的两种具体犯罪,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当然也有所不同。如果说数额较大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不能当然推断出它也不是侵占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二)数额较大的标准

侵占罪是刑事处罚较轻的一种犯罪,我们要确定它的定罪起点,就要充分考虑侵占罪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区别,以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之一,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具有补充性,即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抵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手段。有的学者主张参照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来确定起点,即以人民币500——2000元为起点。有的主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中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即以人民币5000——20000元为起点。

上述观点均有可商榷之处。首先,将侵占罪定罪起点参照盗窃罪不适当。因为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与侵占罪相比差别巨大,那么在起点方面也就应该表现为差别巨大,否则就会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其次,新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虽与侵占罪同属侵犯财产犯罪,但两者仍存在民事关系与企业内部管理关系的区别,且两罪的处罚幅度相差较大,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行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行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罪比较,侵占罪是轻罪,职务侵占罪是重罪。所以,将侵占罪的定罪数额参照职务侵占罪的讲法是不妥当的。且认为,在刑法分则中,处罚较轻的罪应有两个表现:第一是定罪起点要高,第二是对情节要求更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法内在的规律性,保持同类罪之间的量刑平衡。因此,侵占罪的定罪起点应高于职务侵占罪。以人民币1万元至5万元作为犯罪起点为宜。而目前司法实务中执行的标准不一。这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做出统一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是一量刑情节,这一情节是与侵占财物数额巨大并列的,所谓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的,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是依赖于整个犯罪事实而存在的,在其适用时也不能离开对整个犯罪事实的综合考察与全面评价。严重情节既是质与量的统一,又是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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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