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外延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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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与情节严重的界分情节是指除犯罪基本事实以外影响定罪量刑的主客观事实要素。情节一词在我国刑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使用十分广泛,其功能也存在较大差异。在此,我们主要考察量刑情节,即影响刑罚裁量的主客观事实要素。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就客观事实而言,是指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较高,从而为从重处罚提供了客观根据。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评价根据的客观要素,通常是指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的侵害对象、犯罪的损害后果、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在故意杀人罪中,虽然我国刑法第232 条并没有将故意杀人罪区分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但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罪进行刑罚裁量时,一般还是要进行上述区分,只是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即使是情节严重与情节恶劣之间的界分也显得较为混乱。 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与后果严重的界分后果严重本来也是情节严重的一个事实要素,但在某些情况下,后果严重从情节严重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量刑指数。在故意杀人罪中,有些死刑判决也单独列出后果严重作为评价性用语。因此,对故意杀人罪来说,后果严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裁量影响要素。应当指出,作为量刑情节的后果并不是构成要件结果,而是其他影响犯罪法益侵害程度的后果。因此,在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中,如果仅仅杀死一人,则所谓严重后果就不是指该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而应当是指被害人死亡以外的其他后果。但在杀死数人的情况下,由于我国刑法对数个故意杀人罪不实行并罚,因此可以将杀死数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后果严重。如果杀死人数较多,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后果特别严重。根据这一界定,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与后果严重之间也存在根本区别,二者应加以厘清。 三、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与情节恶劣的界分如果说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影响刑罚裁量的犯罪客观因素,那么,情节恶劣就主要是指影响刑罚裁量的犯罪主观要素。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主观恶性程度较高,因而为从重处罚提供了主观根据。可以作为情节恶劣的评价根据的主观要素,通常是指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因此,情节严重属于影响量刑的不法要素,情节恶劣则属于影响量刑的责任要素。在德日刑法学中,行为不法与主观责任等都是犯罪成立要件与刑罚裁量要素的重要分析工具。犯罪行为的不法性是根据它的结果无价值———对受到保护客体的侵犯和危害———和行为无价值来确定,其有责性则产生于行为人所实际表露出来的思想意识无价值; 该无价值反映了行为人对待法制秩序要求的行为规范的错误态度和法制观念上存在的不足。这里论及了客观上的不法要素和主观上的责任要素。其中,客观上的不法要素可以分为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分别从侵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两个方面揭示不法特征; 主观上的责任要素则表现为所谓思想意识无价值,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意思的可谴责性。不仅定罪而且量刑,都应该从这两个方面考察。情节严重侧重于从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为刑罚裁量提供从重处罚的客观根据,情节恶劣则侧重于从思想意识无价值为刑罚裁量提供从重处罚的主观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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