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及该权利相对应的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债权和债务同时存在,同时消失。
问题 | 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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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内容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人于债务人系处于对立状态,法律乃在于规范此类对立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并非逻辑的必然,仅仅是在通常情况下,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债权继续存续,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需要,法律规定它因混同而消灭,效果更佳。 二、功能介绍概括承受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绝对地消灭。在特定承受的情况下,狭义债的关系消灭,未让与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债务继续存在,未转让的债务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亦然。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A欠B人民币10万元,C欠B人民币5万元。后A、B合并,A吸收了B(吸收合并B不复存在),则C欠A人民币5万元。因为质权人对于第三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入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第106条)。 法律为贯彻债权的流通性,可以设立例外规定,在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时,不发生混同的效力。例如,票据法为促进票据的流转,规定票据债权人、债务人为一人的,债不消灭,票据在到期前仍可以转让。 三、成立研究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四、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法人人格混同成功案例一、相关理论知识介绍 企业法人人格混同又称为“企业法人格形骸化”,是指企业法人与股东人格或其他企业法人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企业法人成为股东或其他企业法人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法人或企业法人即股东的情形。企业法人人格混同中,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 企业法人格混同与企业法人格否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人格否认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 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该原则在 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 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或者企业法人独立责任原则的公司股东利益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使用情形有 人人格被滥用和完全形骸化(法人格混同)两大类。 型构成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有: a、有法律或契约上的竞业禁止义务的人以自己支配的公司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竞业行为, b、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加入财产损害保险,控制股东本人引起保险事故的场合, c、一方面拒绝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却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另一个新公司,继续经营等。 公司完全形骸化、空壳化的情形是指公司实际上是完全由一个股东控制的公司,公司已变成一个空壳。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a、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b、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混同,c、公司与股东的业务活动反复地混同不分,d、公司与股东的收支记录、账簿、财务会计很难区分,且这种状态一直在延续等。 从上述概念的陈述可以发现,法人格混同的构成条件要比法人格否认的构成条件严格的多,从广义上说,法人格混同是法人格否认情形的情形之一部 分。当公司完全形骸化、空壳化时,法人格否认与法人格混同可以形成重叠。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法人格否认与法人格混同不仅构成条件不同,而且他们的适用目的 和效果也不尽相同。 另外,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看,尚没有关于法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看作是法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公司股东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该条规定将规制的主体限制在“公司股东”,因此其规制主体范围不仅没有涵盖法人格否认的范围,而且,也没有涵盖法人格混同范围。 从国外的判例看,依据法人格否认或者法人格混同原理要求权利滥用的股东或者关联企业承担责任胜诉的几率比较小。这是因为司法人员对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及其企业法人独立责任原则的尊重和维护。 混同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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