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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采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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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采矿权纠纷是指因采矿权而发生的纠纷。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二、转让合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效力认定

对于符合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国务院《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转让条件,但转让合同未经过行政审批的,其效力认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务院《办法》第十 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故未办理批 准手续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强调的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相比,合 同效力界定的法律依掘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限缩为“法律”。依新法优于旧法的适法原则,应适用物权法。而国务院《办法》不是法律,仅为行政法规,故不 能以未经审批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三、矿山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时的采矿权转让

在合并改制中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不同情形。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矿山企业必须注销并将其有关井田资产与采矿权合并于吸收方之中,被吸收矿山企业的 原投资人在吸收方的矿山企业中将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此时的采矿权主体仍然是吸收方,但从被吸收方这一角度审查,其采矿权不但要被变更到吸收方企业中,而 且自身的采矿权亦将被消灭,故仍然涉及采矿权主体的变更问题,仍应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在新设合并中,两个原矿山企业均将被注销,新设矿山企业实际上是将两 宗采矿权合并为一宗,适用行政审批前置程序当无疑问。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在新设分立情况下,原有的矿山企业解散,其采矿权也转移给分立 后的企业,从而导致采矿权主体改变。在派生分立情况下,如采矿权转移给派生分立出来的新企业的,也发生采矿权主体的改变。无论是新设或派生分立,在采矿权 主体变更时,均必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四、采矿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采矿损害是采矿权侵权纠纷的主要形式。资源采空后,容易造成地层塌陷、房屋垮塌、地质灾害,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地层塌陷引起的房屋裂缝倒塌、地质灾害可能形成家禽、家畜死亡、农作物毁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矿产采出地面后,有毒有害物质暴露地表,町能引发环境侵权诉讼。处理因采矿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照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准确界定损害事实及损害结果,科学判断采矿活动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明确损害责任,据实确定损失金额,对受损方进行全面足额赔偿。其中较为疑难复杂的是采矿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采矿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仅涉及财产损失,还包括住房安置、拆迁规划、复垦耕地等系列问题,有的甚至已经超越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而属于行政解决范畴。此类案件致害原因复杂,形成损害周期长,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均需要鉴定评估。关键是要明确赔偿范围及标准,笔者认为可参酌以下标准:(1)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应判令要求矿山企业负责维修加固或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维修费用;经鉴定房屋已不能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搬迁拆除,由矿山企业按照各类房屋建安造价、修建年代及受损房屋面积给予赔偿。(2)耕地。因采矿导致耕地保水性下降或地下水水位下降导致农作物绝收的,按当地当年农作物平均产量及收购价格进行实物或作价赔偿。减收的按实际减产量及:当年收购价格进行实物或作价赔偿。受损耕地可以复垦的,应由矿山企业承担土地复垦费。(3)生产生活用水设施。因采矿导致水利设施毁损的,应由矿山企业承担修复或建设相应水利设施的费用。确定无法解决生产用水导致农作物绝收的,应按上述标准予以赔偿。(4)青苗与林木。因采矿导致青苗与林木毁损的,参照当地征收政策予以一次性赔偿。(5)避险费用。采空区危及住户安全的,矿山企业应承担受危户搬迁及避险的相关费用。

采矿权纠纷相关词条

  • 采矿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作为民事主体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享有开采矿产资源,出售、转让采矿权等权利。

  • 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探矿权人。

  • 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 破坏性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地壳中有开采价值、能作生产、生活资料来源的物质,包括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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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