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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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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是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而产生的纠纷。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二、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条件

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农村的土地承包地的组成:第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部分是以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组织内部人人都有份,以每人多少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通常所说三十年不动地即三十年内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第二部分就是农村的机动地,机动地也就是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承包剩下的土地,由于他的灵活性,所以称之为机动地。这部分耕地,是以公开竞价、招标或协商的方式承包的土地。第三部分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次,需要明确继承发生的条件,《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条件之一,也是必要条件。第二还要看这个继承人是不是本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如果不是,这个人就没有继承权,这是首要条件。

四、家庭承包的耕地继承问题

易发生的争议主要是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以及集体组织和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一是兄弟之间的继承纠纷。如老人随子女之一生活,其所分的责任田与共同生活的子 女的责任田在一起。当老人去世后对老人责任田的耕种能否由继承人按照份额进行耕种。二是分配责任田时老人单独列户,老人去世后是继承人对老人的承包经营权 继承,还是收回归集体组织另行安排。由于分配责任田时是根据人口按份分配的,因此,有人认为,对老人的责任田也应象其他财产一样按份继承。但是,农村土地 家庭承包的承包期30年,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因此,以户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 30年的承包期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那么就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其土地就应该由该农户的其它成员继续耕种。同样的道理,承包 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组织收回,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关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按份分配继 承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五、农村的机动地继承问题

这部分耕地,是以公开竞价、招标或协商的方式承包的土地。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个人为单位承包的机动地,承包 人死亡后,他的继承人要是集体本村内部成员,可以继承。但如果不是,那这个人就应该没有继承权,但该机动地的承包收益同样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六、家庭承包的林地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的林木的林地 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因此在承包期内,无论继承人是不是本集体内部成员或者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的继承人在承包期限内 都有继承权,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林地承包投资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的特点。如果不允许继承,会损害承包方的长期 利益,乱砍乱伐,破坏生态环境。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相关词条

  • 继承

    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

  • 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 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合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农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农民(承包人)之间关于承包人经营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财产,并交付一定劳动收益的协议。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农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所产生的补偿费的分配纠纷。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纠纷作出裁决意见的行政仲裁活动。

  •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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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