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拆迁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农村拆迁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处理流程是: 1、行政复议,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民事诉讼,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3、协调裁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拆迁程序是什么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有哪些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四、哪些情况下可以拆迁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农村拆迁赔偿纠纷怎么处理,农村房屋拆迁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是调解等相关的方式来处理。实际上被拆迁的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侵犯到其合法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完全是可以诉讼的,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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