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案件追诉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行贿案件追诉标准是什么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如何对行贿罪进行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而且实际上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2.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为答谢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而给予少量财物,达不到犯罪数额。 3.无条件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属于一般馈赠行为;不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现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是以谋取某种正当利益。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 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行贿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不同 行贿共犯是行为人与行贿人形成了共同故意,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人行贿,各行为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介绍贿赂行为旨在帮助行受贿双方建立贿赂联系,即起到牵线搭桥、沟通联络、撮合作用,主观上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认识到自己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即主观上具有独立的故意,即介绍贿赂的故意。 (2)客观方面不同 行贿罪的帮助犯只为一方服务,或是索取不正当利益,或是索取非法财物,而介绍贿赂者是为双方服务,为双方撮合、联系,起到居间的独立作用,不直接参与某一方的活动。 (3)获利方式不同 行贿罪的帮助犯是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达成自己的非法目的,而介绍贿赂行为人的获利是基于双方支付的居间费用或是人情费用。 3.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不同 行贿罪体现的是自然人的个人意志,单位行贿罪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经单位研究决定,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2)主体不同 行贿罪的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组织。 (3)客观方面不同 行贿罪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罪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请托事由关系到公司的业务拓展、规模发展等方面。 行贿案件追诉标准是什么?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虽然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但并不是构成受贿罪就一定构成行贿罪。需要看具体行为是否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有没有达到追诉标准。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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