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诈骗罪法院如何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浙江诈骗罪法院如何判? 1、在浙江犯了诈骗罪的公民,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行为人年满十六周岁的情形,需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侵犯对象不同、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3、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 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4、犯罪数额不同 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5、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三、诈骗案怎样算证据不足? 诈骗案证据不足的情形包括,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真实不可靠、作为诈骗罪的构成一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等。 1、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真实不可靠。 即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尚未达到确实可靠的标准。这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也可称之谓基本标准。因为它会导致一错百错的严重后果。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据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检验案件质量的基本标准,是有其深刻道理的。 2、作为诈骗罪的构成一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例如犯罪主体要件的证据不足,立法者一般是从年龄和病理两个方面来界定犯罪的能力的有无,即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成为犯罪主体成立的两个法定要件,即使法人犯罪,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是法人这个有机整体的犯罪,但是,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当自然人作为法人的成员负担刑事责任时,当然也必须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这两个法定要件。 3、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必须是排除了矛盾,表现出同向性,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具备排它性。 排除矛盾也即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之间,排除了疑点和矛盾;所谓同向性,是指全案证据经过综合、排列表现为同一个方向,要么肯定,要么否定,要么作为,要么不作为;所谓排它性,是指全案证据的证明结果,得出了唯一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如果本案的证据在判决前,存有疑点,矛盾没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就形成一个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证据不足的表现。 诈骗行为人发生在浙江的,若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通常需要浙江地区的法院开庭,然后根据审理结果确定具体是否需要量刑、具体怎么量刑。对浙江诈骗罪法院如何判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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