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 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夫妻两人是否形成了共同举债的共识。 若夫妻二人确实达成过共同举债的共识,那么无论该负债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否被夫妻共享,都应该将这笔债务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2)接下来要考虑夫妻两人是否在债务产生后共同享受到了债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即使在事前或是事后夫妻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共识,但是当债务发生之后,二人共同享受到了债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时,也应同样被视作为了共同债务; (3) 最后便是看夫妻双方之前是否有过书面协议。 如果确实有着这样的约定,即便前面提到的两点并不能满足,这笔债务同样也应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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