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173条的内容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 |
解答 |
![]()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173条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终止规定 第七章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的《民法典》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关于代理的相关事宜,其中第三节里面主要是委托代理的情形的规定、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以及法定代理终止的规定,其中《民法典》173条就是详细的介绍了哪些情形下委托代理终止,对于委托代理终止有异议的都可以参阅一下我国的《民法典》第七章相关的内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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