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问题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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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条文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淫秽表演者,可以是女人,也可以是男人。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非表演者,在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老板。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多为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当众进行。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淫秽表演,是指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动作表演,如裸体展露、裸体表现性情欲、性欲的各种形态、动作、摸拟性动作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组织淫秽表演;虽然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认定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的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一)本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具有一致之处,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都有组织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组织内容不同。本罪组织的是淫秽表演,属于现场表演;而后罪组织的内容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而且在本罪中如果没有组织行为,仅淫秽表演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在后罪中,若没有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仍然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淫秽表演的同时,往往为了增强演出效果,配之以音乐、灯光或画面,而这些画面、音乐往往属于淫秽音像制品,因此,行为人在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同时,又构成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由于二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依牵连犯处断原则,应从一重罪从重处断,但二罪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宜以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断,并可考虑适用组织淫秽表演罪“情节严重”情形的法定刑幅度。 (二)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聚集男女多人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由于聚众淫乱也可以出现于公开场合,而本罪在客观形式上也可以表现为男女多人公然在一起进行性交展示等淫乱活动,且两罪都具有组织性质,因而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区分两罪的关键是: 1、本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聚众淫乱罪尽管可以发生于公开场合,但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不在于进行表演供他人观赏,而在于行为人以及参加淫乱活动的人自己的某种精神是的满足,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在行为表现方式上,本罪中除进行性淫乱行为以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脱衣舞、裸体舞表演;而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常伴有脱衣、裸体行为,但这种行为主要在于为淫乱服务,行为内容主要是男女性交以及其他有关淫秽下流的行为。 3、在犯罪主体上,本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对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罚。而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另外,本罪中组织者往往并不直接参与淫秽表演,而在聚众淫乱罪中,首要分子一般直接参与淫乱活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他人进行淫乱活动的同时又组织他人进行观看的,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虽有两个犯意,但一般认为只构成一个组织淫秽表演罪,因为,若将聚众淫乱的行为单独抽出,组织淫秽表演中,仅有组织观众的行为无以成立犯罪,而即使没有组织观众观看的行为,则行为人已单独地构成聚众淫乱罪,结合两方面考虑,宜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 四、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组织淫秽表演罪案例分析公诉机关X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XXX,男。 XXX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XXX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太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申XXX因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周刑终字第1XX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3)太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6日至3月19日期间,被告人申XXX伙同刘XXX、张XXX(二人另案处理)、张XXX、杜XXX(两人已判处刑罚)以“XXX风情”歌舞团的名义在XXX县王隆集加油站附近及王隆集村至西张村一河沟旁先后多次组织歌舞团成员进行淫秽表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申XXX及另案被告人张XXX、杜XXX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XXX、雷XXX、卢XXX等人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4)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 XXX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申XXX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且系共同犯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申XX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农历2月24日是XXX县毛庄镇王隆集村的传统庙会日。2012年庙会前,刘XXX、张XXX(又名张XXX,外号“XXX头”)商议包场请歌舞团在庙会上演出之事,并请张XXX(又名张XXX)和被告人申XXX帮忙。后通过张XXX联系,申XXX与刘XXX、张XXX、张XXX一起去南阳请“XXX风情”歌舞团,刘XXX与该歌舞团老板杜XXX谈判约定包场演出脱衣舞事宜,约定演出5天,每天3场,每场1000元。刘XXX用自己的钱预付了2000元定金。2012年3月16日(即农历2月24日)“XXX风情”歌舞团抵达王隆集,刘XXX用自己的钱支付了下余的14000元演出费用及车费,并与张XXX包场找演出场地,由张XXX、申XXX把门、卖票,组织歌舞团在王隆集加油站附近演出4场,后挪至王隆集村至西张村一河沟旁演出6场,共计10场。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XXX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012年4月16日出具的“关于查处杜XXX等人在王隆集淫秽表演的情况说明”,记载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到演出现场查处的情况。 2.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记载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3.“XXX风情”歌舞团演员、证人刘某(又名XXX)、雷XXX、温XXX、李XXX证言,证实其在表演节目时有脱衣舞和其他淫秽表演,是老板杜XXX安排的。 4.“XXX风情”歌舞团演员、证人马XXX,歌舞团职员、证人周XXX证言,证实其均见到过该团女演员在表演节目时有跳脱衣舞这一事实。马XXX还证实了演出期间每天的演出时间、场次、时长和观众人数。 5.证人卢XXX的证言,证实其系随歌舞团一起来找杜XXX要账的,其证实“XXX风情”歌舞团在王隆集演出系本地人包场,每天三场,每场都有脱衣舞表演。 6.证人陈XXX、郭XXX证言,均证实在王隆集庙会期间,其去观看了歌舞表演,演员有跳脱衣舞等色情表演。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申XXX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申XXX供述,每年农历二月二十四日王隆集有庙会。在庙会开始前,刘XXX与张XXX商量找一个歌舞团来演出,让其和张XXX给他们帮忙。后来其与刘XXX、张XXX、张XXX四人一起到南阳一个镇上请的这个“XXX风情”歌舞团,当时是刘XXX给那个叫“杜XXX”的老板谈的,总共5天,每天3场,每场1000元,加上1000元的油钱,总共16000元。双方同时商定演出内容有脱衣舞表演。刘XXX当场给“杜XXX”2000元定金,下余的钱歌舞团到王隆集后刘XXX或者张XXX就给杜XXX了。农历2月24日歌舞团到的王隆集庙会,开始在加油站后面的一片空地里搭的棚演出,演了4场,后为躲避检查,挪到王隆集村西头,在那又演了6场。演出期间,为招揽观众,女演员跳的有脱衣舞。请歌舞团演出是刘XXX和张XXX出资,在演出过程中,其主要负责把门、卖票。 9.另案被告人张XXX关于其四人一起去南阳请“XXX风情”歌舞团,与老板杜XXX谈判、约定事项与申XXX的供述基本一致。另证实去南阳前,系其与“XXX风情”歌舞团先电话联系的。在王隆集演出是其与刘XXX两人包场,给歌舞团的16000元钱是刘XXX自己的,收入归其和刘XXX。演出场地是其和刘XXX找的,演出器材是歌舞团自带的,演出的节目都是老板安排的,表演的有脱衣舞。申XXX、张XXX在演出时招呼着,怕有人闹事。 10.另案犯罪嫌疑人刘XXX的供述与张XXX供述一致。 11.另案被告人杜XXX供述,“XXX风情”歌舞团到XXX演出,是XXX当地的一个叫建XXX的和一个XXX头组织的,每天演3场,都是“三点式“表演,当地的四个包场老板让演的脱衣舞和其他淫秽动作,每场1000元。演出时申XXX在大棚门口帮忙。 12.另案被告人张XXX供述,当时去南阳请杜XXX的“XXX风情”歌舞团来XXX演出,是刘XXX与张XXX给杜XXX在车上谈的,其与申XXX在车下。“XXX风情”歌舞团在王隆集演出期间,是其卖票收钱,申XXX很少去。 13.刑事判决书,证实杜XXX、张XXX、张XXX均因组织淫秽表演犯罪被判处刑罚这一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申XXX于2012年3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投案后,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公安机关传唤未到案。2013年9月18日,申XXX向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投案,同年9月19日至9月23日被临时羁押在郑州市第二看守所,9月23日由X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毛庄派出所2012年6月19日、6月23日出具的证明和XXX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012年6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申XXX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多次传唤未到案的事实。 2.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及出所登记表,分别证实被告人申XXX于2013年9月18日晚19时到该队投案自首,9月19日至9月23日在郑州市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 3.被告人申XXX2013年9月18日的供述,再次供认了其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了其被XXX县公安局上网追逃期间主动投案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XXX伙同他人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申XXX多次伙同他人组织淫秽表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鉴于其在实施组织淫秽表演过程中负责把门、卖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在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期间主动投案,庭审中又自愿认罪,可视为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XXX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原一审期间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七、组织淫秽表演罪案件辩护词推荐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友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人担任XXX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案卷,认真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在此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对于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基本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辩护人也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X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建议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定。 辩护人想提请法庭考虑的是,本案被告人XXX犯罪的在上海金庭庄园会所参与非法行为的时间较短,参与组织淫秽表演次数很少。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只作了一定的安排工作。被告人XXX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十分轻微。且被告人XXX属于我国的少数民族,维吾尔族。该少数民族属于喜欢跳舞的民族,其对社会生活的理解与汉族还是有所区别的。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逃避其应受刑罚惩罚的理由,但辩护人认为,这可以一定程度说明行为人XXX的行为的主观恶性是较轻的。 另外,经公诉方提议,征求了被告人本人的意见,本案适用了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正由于本案中被告人XXX行为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精神,结合其为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XXX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之6个月有期徒刑之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以实现预防犯罪与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慎重采纳。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组织淫秽表演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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