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分割的夫妻财产期限如何规定的呢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未分割的夫妻财产期限如何规定的呢 对于还没有分割的财产,如果需要起诉当然可以,这个法院一般也会支持,但是自己应该在一个时间限制之内,一般请求这个权利的时候,不适用于诉讼期限的规定。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外的收益;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未明确约定只归一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财产中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夫妻财产中的公司股权,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分割: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未分割的夫妻财产期限如何规定的呢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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