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本农田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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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界定,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二、具体范围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三、保护原则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土地利用方针,优先保护集中连片和高产稳定的耕地;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为依据;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规划相适应,规划年限一般在10年以上; 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以基期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图件为基础资料。 四、主要要求(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一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五)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七)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八)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九)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祝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十二)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五、文章赏析基本农田保护论文摘要:中国现有耕地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2008年中国耕地面积仅占世界耕地面积的8.1%,人均耕地不足0.1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5,却养活着世界20.1%以上的人口。在这种背景下,当土地资源进一步受到工业化、城市化的压力,大量的农业用地,尤其是优质的耕地,被非农建设所占用时,粮食安全必然面临进一步的挑战。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确保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正确处理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不仅要重视数量保护,更要重视质量保护。本文主要从耕地的数量、耕地的质量、生态环境以及耕地布局几个方面分析我国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的基本形势,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基本农田 土地非农化 都市农业 1 基本农田保护的现状 基本农田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和农民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当前我国人口持续增加、经济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以下五类用地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①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③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⑤国务院规定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土地非农化是指土地由农业向非农建设用途转变的过程。经济的增长离不开生产要素的投入,土地作为主要的生产要素的之一,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利用结构和时空的配置上,与经济增长的过程紧密相关。土地非农化为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然而,伴随着大量的土地非农化,使得土地数量、质量等方面面临着威胁。第一,快速的土地非农化危机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与之紧密相关的就是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第二,农业的过度损失造成经济的低速增长,即现阶段的经济增长是粗放型的、以牺牲大量农地资源为代价的;第三,土地非农化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环境污染和优质耕地减少等生态环境问题。 2 基本农田面临的问题 2.1数量问题 近年来,土地非农化使得我国的有效耕地数量极度减少,使耕地的数量面临着严重的威胁。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土地的非农化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有关。 由于政府垄断农地征用市场和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政府能够从土地非农化中获得直接的收益。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非农化中获得的利益、付出的成本不同,从而导致两者在土地非农化规模方面存在矛盾。一般来讲,地方政府从土地非农化中获得的收益高于中央政府获得的收益。因为中央政府从土地非农化中获得的收益主要体现其在对经济增长、中央财政收入的贡献上,而地方政府获得的收益除了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当地财政收入,还有获得租金,实现政绩最大化。但与之相反,地方政府在土地非农化中付出的成本远远低于中央政府付出的成本。因为地方政府在土地非农化中只考虑土地非农化的经济成本,而中央政府不仅需要考虑土地非农化的经济成本,还要考虑土地非农化的社会成本、生态成本,而且土地非农化的社会成本、生态成本远高于其经济成本。因此,地方政府所希望的土地非农化规模远远大于中央政府所希望的土地非农化规模。 出现和政府有关的土地非农化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传统发展观念的影响。传统发展观念强调经济快速增长,注重的是经济的增长速度,而对经济长期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重视不够。在此观念指导下,对于地方政府违规扩大土地非农化规模的行为,人们注重的是其是否加快了经济增长速度,是否影响了经济的短期波动,而对其给经济长期平稳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则关注不够。第二,建设占地耕地指标分配不科学。目前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配没有体现效率原则,存在平均化倾向,结果造成区域之间苦乐不均,经济发达地区指标不够用。例如,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纲要规定浙江省1997——2010年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100万亩,但到了2002年,全省批准占用的耕地量已达到99.5万亩。如果地方政府突破指标非法用地,虽然是违法行为,但能促进经济的增长。第三,土地非农化程序比较繁琐。为了保护农地,尤其是优质农业用地,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我国规定了一套比较繁琐的土地非农化审批程序。按照这套审批程序,一个项目从审批到开工建设,往往从基层上报到国务院,中间要盖的章少则几十个,多则200多个,需要少则1年、多则三年,甚至要更长的时间,如果地方政府按照此套程序组织土地非农化活动,则会丧失许多发展机会。相反,不按照此套程序批报,反而会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违规土地非农化行为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增长,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耕地数量的减少。 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重视程度存在差异,常常是不同的两种声音和两种态度。作为拥有基本农田使用权的农民个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态度也是复杂的,有的甚至是无知的。由于生产的比较利益低下,理论上讲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基础和依赖,但出于增加家庭收入考虑,农民则更希望农地非农利用。这点可以从这两年农村私自建房看出些端倪。 国家控制了基本农田的发展权,而没有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导致基本农田的保护者承担了全部的保护成本,社会无偿享受基本农田保护的外部性收益,造成社会的不公正,直接影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者只能目睹拥有非基本农田使用权的农民获取高额的土地开发收益。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对症下药。第一,针对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引进有偿的保护机制迫在眉睫,提高土地非农化的监察力度。第二,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者提供补贴。第三,筹建基本农田保护基金,使基本农田保护者收益提高,体现保护基本农田的发展权的经济补偿。 2.2 质量问题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采用中心模型方法,在中国耕地面积10年变化研究的基础上,计算出中国耕地面积中心10年见间向西北移动了28.3公里,然后,在耕地生态背景质量模糊评价的基础上计算出重心移动导致中国耕地质量下降2.52%的定量化数值。可见,近年来新增加的耕地主要是生产力较低的边际土地。所以,即使在其他地区补充了相同数量的耕地,但对于农业生产来说,土地资源质量的下降必然导致农业生产在相同投入水平情况下总体效益的降低。 众所周知,城市郊区是优质耕地集中布局的地区,但也是城市用地规模扩张的首选地区;经济发达的地方也往往是优质耕地集中布局的地方,更是农地非农化程度高和建设用地需求旺盛的地方,从而导致建设占用的多位优质耕地的基本农田。伴随着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不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从而使耕地的质量和数量保持动态平衡。但近年来耕地占补平衡走入误区。目前有一种倾向是,将城镇周围平坦肥沃的良田征为建设用地后,在开垦劣质的耕地,造成耕地数量没有减少,但耕地质量却严重退化的局面,导致耕地总生产力下降,有的甚至通过毁林开荒来增加耕地,造成水土流失,生态恶化。“占优补劣”的现象频频出现,如果不进行仔细管理和控制,耕地面积的持续扩张将会导致森林和草地及耕地的退化,从而使得经济和社会效益下降。 城市化的速度在加快,使得城市在一直扩张,优质农田也一直被占用。我们可以通过发展都是农业来解决以上问题。通过发展都是农业,在城市郊区形成一个环形的都市农业带。关于这个农业带,它融入了城市经济和生态系统中。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证基本农田的质量,同时对基本农田保护者给与一定的补偿。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慢了城市化过程中摊大饼的速度,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基本农田的保护。 2.3 基本农田布局 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一般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将高产、稳产农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原则。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允许预留的耕地以外,位于平原地区、交通主干道两侧及城镇村周边的、集中成片的高产、稳产农田必须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避免出现保高不保低、保远不保近、保差不保优、保小不保大等现象。第二,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发展的原则。 根据以上原则,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尚未做到“集中”结果导致基本农田零散分布,既无法在耕地利用过程中推广规模农业,又增加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建设用地需要侵占零散基本农田地块引发纠纷的频率增加。我们在做到“保优不保劣,保近不保远”的同时还要做到“保整不保零”。相对于破碎度较大的耕地来说,集中连片的耕地适于机械化耕作和规模经营,不仅利用率高,而且其景观效果也好,因此,更应该优先保护。另外,政府应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连片的耕地和能起到隔离城市组团、改善生态环境作用的农用地,可以考虑将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3 结语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确保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正确处理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不仅要重视数量保护,更要重视质量保护。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 曲福田,谭荣 中国土地非农化的可持续发展[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1-2、43、150-161 [2] 【德】尼科.巴克等 增长的城市 增长的食物——都市农业直政策议题[C] 蔡建明等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7-16 [3] 雷纳等 农业经济学前沿问题[M] 唐忠等译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1:251-257 [4] 刘黎明 土地资源学[M] 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211-214 [5] 邢世和 土地资源与利用规划[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12:169-183 [6] 王万茂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学[M] 北京:科技出版社,2006:185-187 [7] 苗利梅等 谈谈基本农田的保护与建设[J] 资源与产业,2011(3) [8] 王万茂 基本农田保护:历史与反思[J] 专家在说,2009(6) [9] 温喜棉 基本农田保护刍议[J] 农技服务,2007(24) [10] 张凤荣 基本农田保护新思维[J] 专家在说,2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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