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多次抵押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多次抵押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多次抵押,但是其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之后没有登记的债权按照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能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抵押权人能不能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能直接变卖抵押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能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只有当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能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否能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不能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进行抵押的。 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的、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能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多次抵押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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