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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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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1.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是实现民主法制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最好体现。而作为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 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既保障了审判机关的正常的运转,又避免了司法的偏袒专横,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把公民中的代表推荐 到审判席上,与审判员共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机关真正成为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机构,而不是凌驾与人民之上的“衙门”。它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 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人民参与审判活动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是实现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渠道。

2.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约束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人民群众从选出代表作为合议庭的一员参与审判活动,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内容。在当前还存在司法腐败现象的情况下,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案件审判中, 从始到终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亲自开庭审理,参与调查取证,进行合议评议,直到作出处理结果,这样有利于司法的进一步公开、公正。参加审判案件的过程亦变 是监督检查的过程。人民陪审员起到了监督员的作用,能够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为。提高法院办案的“透明度”,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

3.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促使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他们熟悉金融,商业,教育,科技等领域的情况,熟悉社会生活,能够体察民情。具有丰富的生产知识,科 技知识和社会经验。而法院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大到方针政策,小到“柴米油盐”,这就要求法官各方面素质,能力强,知识广,业务精。方能胜任法官 职务,而每个法官不可能是“全面手”。所以,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以充分发挥他们各方面的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的知识 不足,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评断案件,将社会民众的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可以帮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现的“官僚主义”。同时,人民陪审员充分发 挥自身优势,与熟悉法律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取长补短,共同研讨,集思广益,可以减少司法裁判中的独断专横,偏听偏信的现象,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 效率。特别是吸收专家型陪审员参加审判,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案件涉及到一些专有问题,如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而法官的知识面往往达 不到要求。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划分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另外,邀请具有犯罪心理学、 社会学知识的人参加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能够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在审理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婚姻案件中,邀请妇 联的同志参加审判,则能更好地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4.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民众的代表参加到审判过程中,使群众意识到法院裁判是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作出的,是司法民主化的结果。可以缩小法院与群众的距离, 并且通过陪审员在法院外的活动,有助于宣传审判工作,也有利于调动公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法院威信,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影响,使公民法律意识淡漠的 状况得到改观,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总之,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是社会民主的重要体现,它作为审判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也得到了社会民众的广泛认同。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取得的成果

陪审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 式,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陪审的全面性。一是可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具有全面性。二是人民陪审员在进行陪审时的职权具有全面性。 2、陪审员的相对固定化。《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具有相对固定 化的特点。 3、陪审制选择上的任意性。从现行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见陪审制己不再是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而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供选择的一种方 式。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少案多的问题,提高了审判效率。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 途径;为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进行了监督;同时也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 作用。

2.法律上的缺陷

《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由于陪审制度对我国司法实践来说确实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这项制度在立法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规定。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 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 陪审员制度,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目前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位阶低,由于在立法上对该制度的规定缺乏连续 性,因而造成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不稳定性,使制度的价值与功能难以真正实现。

其次,现有立法对制度的规定较笼统抽象,实践中缺乏可操 作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表述不一致且较为零散,虽然出台了《决定》,但其与陪审制度相关的规定又过于笼统,太过原则。具体表现 在: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限制过于严格,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普遍偏少、相对固定化。《决定》规定的选任程序将人民陪审员限制在少数人范围内且较为固定必 然影响其价值的发挥,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编外法官”,从而失去了这项制度的群众性。2、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模糊。《决定》规定了“两个适 用,两个不适用”,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哪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掌握。3、陪审员职权不明确。《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 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在具体运作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 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4、对陪审员能否连任的问题没有规定。如果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 审制度的初衷,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5,《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这种制度的实行超出了人 民陪审员的经验和认知能力,人民陪审员来自于普通公民,他们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故陪审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享有的权利既要具体详述又不 可能与法官完全一致。

3.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作出规定。既然 参与案件审理既是陪审员的权利,又是陪审员的义务。那么,陪审员如果不能按时出庭、临时开庭不能到庭,应该怎么办?案件审判后,如果属于错案,又该如何追究责任?由于对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陪审员的责任意识不强,不利于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

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各地人大及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缺乏一些科学的管理及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陪审员的来源受到限制,导致其代表性不够广泛。《决定》规定陪审员一般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实际上,在大多数基层法院,尤其是边远贫困山区的基层法院, 其所管辖区的人员素质较低,大专以上学历的主要集中在公职部门,学历限制导致农民陪审员的人数几乎为零,因此在庭审中不能充分发挥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 情,代表民意的优势。从而失去了这项制度的群众性,与制度的宗旨不相适应。

2.陪审员专业素质欠缺,法院培训管理不够。陪审员都是 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虽然《决定》规定了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陪审员的非专业性使得不懂得如何去审判案件,不懂得如何适用法律。仅仅依靠情理而非法理是不切合司法实际 的,也是不符合法制要求的。

3.人民陪审员职能发挥不够,甚至“陪而不审”。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 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陪审制度形同虚设。一是人民陪审员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在评议和表决过程中实际上往往遵从 法官的意志,由法官个人说了算。二是有的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态度。三是有的人民陪审员只把人民陪审员当作政治荣誉,不愿意参 加陪审。四是有的法院只是把人民陪审员当作“编外法官”使用,凑个人数。通常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都会以主审法官的意志为转移,没有起到陪审的作用。

4.人民陪审员待遇难以落实。《决定》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该规定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压在了法院肩上,但在 现实中,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实施后,多数基层法院经费更加紧张,根本无法充分保障陪审员的经济权益。陪审员经费待遇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

5.人民陪审员穿着与庭审不协调。人民陪审员虽参与法庭审判,但是没有制式服装,亦无胸徽等明显性标志,有时和法官同庭审判时同法官穿着颜色、式样不统一,与法庭严肃的环境极不协调,有损人民陪审员形象和权威。

6.陪审时间无法保证。许多陪审员都是身兼数职,一般都有一份除了陪审员之外的本职工作,这样在时间上就很难保证陪审工作的正常开展,陪审的质量也就可以想 象。有的陪审员匆匆而来匆匆而去,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法院了解案件的情况,甚至在开庭审理及合议的时间安排上也会经常与其工作时间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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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