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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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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情节“显著轻微”,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中作出酌定 不起诉的条件,即犯罪情节“轻微”不同。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 而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要注意二者在适用条件上的区别。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 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 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四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虐待案(刑法第260条)、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其中,只有侵占案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其他三种若情节严重,则为公诉案件。判别此类案件,要特别注意犯罪的情节。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

根据上述六种情形,对于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所处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处理。

1.立案阶段的处理。

在立案阶段,如果发现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应当不予立案。

2.侦查阶段的处理。

在侦查阶段,如果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侦查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

4.审判阶段的处理。

在法庭审理阶段,对于符合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应判决宣告无罪;对于符合其他五种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而在 庭前审查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1条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 人民检察院。

5.在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下,应该做如下处理

(1)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 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 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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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