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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住权可以通过遗赠设立吗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一、居住权可以通过遗赠设立吗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居住权是可以通过遗赠这一形式得以确立的。

然而,居住权的设立过程实则相当于进行一项遗赠行为,在此过程中,作为遗赠人的您必须在得知自己被赋予了居住权之后的60日之内,向他人传达出明确的接受该居住权的意愿,否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此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选择以遗嘱的方式来设立居住权,那么登记并非其设立的必要条件,但是,未经过登记的居住权并不具备公示性以及公信力,无法对善意的第三方产生对抗效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遗产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尽快完成相关登记手续,以便确保您的居住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能不能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能不能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能不能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能不能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二、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设立吗

房屋居住权得以通过遗嘱进行约束及设定,在立嘱过程中务必明确居住权有效期限以及房产的确切地理位置等关键要素。居住权获得者则有权根据合约所规定之条款,对他人拥有产权的住宅物业实现占用并实现使用权益,从而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得依据遗赠的法律规定予以确立,然而在确立之时必须于六十日内在明示中表示接受,若未能按时明确表示则被视为自动放弃。而若以遗嘱之方式进行设立,虽然登记不是必要条件,但如未能进行登记,那么该权利将失去公示效应以及公信力,无法有效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遗产传承完成之后,应立即展开登记手续,以便确保居住权受到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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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0: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