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哪个科办理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法院哪个科办理取保候审 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所设的专门负责刑事诉讼事务的机构,将承担起主导作用。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及辩护律师提出申请之际,他们有义务前往上述相关执法机构递交申请书以实现这个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法院哪种情况会判罚金有规定吗 罚金须在裁判所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相应的比例一次性或分批缴纳完毕。如逾期仍未支付,将由法定机关实施强制征收。倘若被判罚者无法全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间若察觉到其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追缴。若因遭受不可抗力的灾害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实际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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