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死亡后法院罚金还要交吗l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服刑人员死亡后法院罚金还要交吗l 在囚犯服刑期满被依法释放之际,仍需清算并交纳罚款。 监狱服刑仅为主要刑罚方式之一,而罚款作为附属刑法则在服刑过程中持续存在。 尽管主刑已告终结,但对附加刑法的执行却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例如,某位罪犯若同时被判处缴纳罚款及没收财产,在财产被没收完毕之后,罚款义务仍然不可免除。 支付方式上,罚款既可选择一次性缴清,也可选择分期付款。 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毕,将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督促执行。 如罪犯确实无力承担,后续如发现其具备经济能力,法院有权随时进行相应调整和转移。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服刑人员怎样减刑 服刑人员减刑的方法有: 1.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3.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6.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服刑人员死亡后法院罚金还要交吗l”,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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