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园监控法律规定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一、幼儿园监控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幼儿园监控录像去年的还能查到吗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幼儿园内涉及到公共安全领域的场所如走廊、大厅等地必须按规定装置监控系统,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然而至于室内场所以否需要装设监控设备,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外,依据法律法规,监控设备所产生的影像材料应予以至少保存30天以供核实及查阅。在此期间,幼儿园方面不得私自删除、修改或传播这些视频数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凡具备民事实体法律能力之人,在接受学前教育或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与生活服务时,若遭受人身伤害,该类教育机构应负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然而,如若能证明其已经竭力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可免除其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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