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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一、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是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善意第三人的合同有效吗

无处分权之人擅自处分他人物品,倘若未经权利拥有者的明确认可,且事后未能成功获得处分权时,若第三方当事人系以善意之态度获取该物品,则其对于该标的物所享有的权益将依据法律规定受到充分保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就因此而变为有效合同。在判定合同无效之后,第三方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合法地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此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即其于取得标的物之当时并不明知或无正当理由应知所占之人已实施非法转让行为。依现行法律规定,租赁人对于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倘若未经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则不得对善意第三方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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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8:2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