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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绑架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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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罪量刑标准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量刑情节

(一)绑架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绑架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这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时间、地点;④犯罪结果;⑤犯罪对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⑧前科等。

三、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绑架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依据该条的规定,绑架罪的起 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对绑架这类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较重的刑罚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绑架案 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尚不十分恶劣,有的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下放弃实施犯罪等,对这些行为人一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难准确反映出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这些情况,规定较大的量刑幅度,使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上有一定的灵活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 到罪刑相适应。根据司法实践部门的建议,《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一档刑罚,对“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绑架罪的处刑规定,规定了两档刑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绑架行为有两种具体情形:(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也称为掳人勒赎或者“绑票”,即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强行 掳走他人,以此向被害人亲友索取钱物的行为;(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出于其他目的,如出于某种政治性目的,为了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等。应当注意的是,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绑架罪的范围,而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在这一款中增加规定了一档刑罚,对“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在“情节较轻”的情形内。这里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主动释放被绑架人,并且未造成被绑架人人身伤害、索要勒赎金额较小等具体情形。根据增加的规定,对符合“情节较轻”要件的行为人,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对其处以罚金。
本 条第二款是对“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杀害或者伤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情节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捆绑过 紧或者进行虐待等原因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等。“杀害或者伤害”,是指在掳走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得不到实现或者其他原因,实施故意杀害或者伤害,非法剥夺被绑架人生命或者侵犯被绑架人健康权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对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杀害或者伤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第三款是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是指以向婴幼儿的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索 取财物为目的,将被害婴幼儿劫持并扣作人质的行为。“偷盗”,主要是指趁被害婴幼儿亲属或者监护人不备,将该婴幼儿抱走、带走的行为。如潜入他人住宅将婴 儿抱走,趁家长不备将正在玩耍的幼儿带走,以及采取利诱、拐骗方法将婴幼儿哄骗走等。婴幼儿的具体年龄界限,刑法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于1992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婴幼儿是指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对婴幼儿的具体年龄的界限,仍可参考上述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婴幼儿缺乏辨别是非的能 力,无论是将其抱走、带走,还是哄骗走,都是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都应当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偷盗的婴幼儿死亡或者杀害被偷盗的婴幼儿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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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8:3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