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什么时候开始可以抵扣 |
分类 | 税务类纠纷-合理避税 |
解答 |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什么时候开始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的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应纳税额中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方式进行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其进项税额是可被抵扣的。若此固定资产同时适用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内(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范围、或属于免征增值税(下文将简称为“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领域,那么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便可得到相应的抵扣。这里所提到的固定资产,是指那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自公元二零零九年元旦翌日起,依照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8】第17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置或自行制造的固定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多种途径进行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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