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上辱骂他人构成什么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网络上辱骂他人构成什么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互联网空间中的恶意辱骂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此类型罪行在危害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编造、散播某种虚假的事件,这一事件足以贬低并破坏他人的人格和声誉,若是情节严重就满足犯罪成立所需条件。具体而言: (1)行为人必须捏造出某一事实的行为,也就是说,其所散播的言论完全是虚构出来的。若传播的并非凭空捏造的事实,而仅仅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状况,即使这些信息对他人的人格、声誉有所损害,也不足以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需要通过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来达成目的。这里提到的散布,不仅仅指口头表达,还包括书写文字,即使用大型贴纸、小型传单、漫画、报纸杂志、书籍信件等媒介来散播信息。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传播的虚构事实,具有足够的可能性去贬损他人的人格、声誉,或者实际上已经给被害者的人格、名誉带来了实际损害。 然而,如果仅仅是散布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声誉的虚假信息,而且这一事实并不会真正损害到他人的人格、声誉,那么这就无法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人展开的,但是无需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话语中推断出受害人的身份,就符合了诽谤罪的要求。如果行为人传播的事实没有特定的指向,且无法确切地贬损某个人的人格、声誉,那么就不能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诽谤罪; (4)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才可能构成本罪。尽管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本罪。 至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因捏造事实对他人人格、声誉造成严重伤害、由于捏造事实给他人带来恶劣影响、因为诽谤使他人精神失常甚至导致其自杀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网络上辱骂老师违法吗 在此着重指出,在互联网上对教师进行谩骂或侮辱的行径构成了犯罪,倘若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警方将会依法追究其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歧视、侮辱、恐吓以及诋毁等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且情节恶劣者将面临严厉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此类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得以实施,则受害方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举证存在困难,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调查取证。基于此,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及权利,齐心协力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辱骂他人之行为所构成之罪责解读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饱含恶意地侮辱他人,倘若情节极为恶劣,便有可能触犯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然而,此种犯罪需要行为人编造并传播足以降低他人人格尊严以及名誉的虚假事实,并且这些事实必须是针对某位具体的个体,同时还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多次实施诽谤行为,或者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等等。反之,如果仅仅是传播那些实际上无法真正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信息,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诽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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