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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拐卖妇女罪的未遂标准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一、拐卖妇女罪的未遂标准有哪些

对于拐卖妇女未遂的判定标准,通常是指在所述的拐卖意图因为不可预见的原因而被迫终止的情形下,应当被认定为未遂状态。

同时,在犯罪的本质上予以判断,如果未能形成拐卖妇女或儿童相关犯罪的确切事实,则显然也应该视作未遂状况来对待。在实际情形中,往往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如拐卖妇女或儿童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到其他特殊因素的干扰,从而导致最终未能得逞等。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妇女罪是否包容猥亵

不可容忍。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包含关系,它们是两类各自独立明确的罪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款之中,并未对在犯下此罪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加重情节做出相应的规定。假设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等相关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恶劣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综合考虑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于拐卖妇女未遂罪的认定,主要考虑的是其是否由于不可预知的原因而没有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若是因为外部环境发生了突发变化或者遭到被拐卖对象的激烈反抗等因素使得行为人无法再继续实施拐卖行为,那么就可以将这种情况视作未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动之间的差距,即使行为人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但是如果他缺乏实现犯罪的必要客观条件,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应该被认定为未遂。这样的判断标准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能保证对犯罪行为进行精准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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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5: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