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罪已取保候审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非法拘禁罪已取保候审怎么办 在拘留且获准取保候审的情形下,被告人需要时刻准备接受法院的传唤。由于被告人无需被关押于看守所,因此一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当法院决定召开法庭审判时,通常会通过电话方式立即传达通知给正在取保候审中的被告,同时会邮递开庭传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接到了开庭传唤,他有义务无条件地予以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非法拘禁罪拘留几天判刑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被予以拘留之后并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期间,被告方应时刻做好出庭受审的准备工作,以便能够及时对法院的传唤作出回应。对于那些无需继续拘留在看守所以外的被告而言,当接收到法庭指定的审判日期和时间的通知后,法院会以电话的形式第一时间与被告联系,并且随后将附有开庭传票的信件亲自或安排邮递员进行送达。一经收到法院的传唤,被告方必须毫无保留地积极配合,以确保整个审判过程得以顺利、公正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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