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滨寻衅滋事罪标准最新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哈尔滨寻衅滋事罪标准最新 对于涉及寻衅滋事行为,倘若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干扰与破坏,且有以下特定情况之一者,即应当被认定为刑事案件并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无端地击打他人导致他人人身遭受伤害,或者是持有武器进行无理殴打,甚至情节更加恶劣的; 其次,追逐、围堵、谩骂他人,以至于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以及生活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影响,或者造成了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极其恶劣的后果; 再次,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两千元以上,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发生过三次以上,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后,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紊乱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哈尔滨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所谓寻衅滋事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无视法律与道德规范,恶意挑衅他人、肆意无故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甚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素: 一、行为人任意殴打他人,且情节严重; 二、行为人言语侮辱他人,且情节恶劣; 三、行为人在公开场合聚众起哄、引发混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四、行为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那些出于无理目的而故意滋事生非的行为,如果这类行为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了严重干扰且包含以下任何一种具体情况的话,那么应当将其划归为刑事案件范畴,并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追究:首先是公开挑战社会公德规范,导致社会普遍的恐慌情绪蔓延;其次是蓄意破坏公共设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再次是纠集众多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最后是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且屡次教育后仍不知悔改。所有这些行为都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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