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登记机关婚姻无效是否有权利宣告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一、婚姻登记机关婚姻无效是否有权利宣告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要多久 在申请撤销婚姻时,当民政局接收到此类申请后,婚姻登记机构将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严格地审查评估。如果确认申请撤销的事实婚姻确实为受到压迫欺凌、胁迫而缔结的,那么即可立即做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同时宣告已颁发的结婚证书失效。对于受胁迫者来说,欲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然而,若当事人是因为遭受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不法行为的影响,其欲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力则需自人身自由得以恢复之后的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宣告婚姻无效的唯一合法机构为人民法院,而非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定,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婚姻即应被判定为无效:(1)重婚行为;(2)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以及(3)当事人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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