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法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征地拆迁-宅基地 |
解答 |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法有哪些规定 对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问题,其主要的解决策略包括重新规划宅基地以便建立新房、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实施货币补偿以及其他多样化的措施。 在进行此类征收时,除了涉及到的农用地之外,还包括地面上的附属设施与农作物等,对此类补偿标准,各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将会自行制定更加详细且具体的规定。 而对于农村居民的住宅,都需要在妥善地完成补偿程序之后才能够进行拆除与搬迁,并且必须保证他们的居住条件有明显的提升。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遵循“先赔偿再搬迁”及“居住条件要有实质性改善”两个基本原则,通过诸如重新分配宅基地以建设新房、提供适当的安置房或者直接支付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也会对由于征收行为所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全面的补偿,从而确保农村居民的居住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以及他们合法拥有的住房财产权益不受任何损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条件都有什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满足下列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 首先,应当经过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且最终获得乡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核准; 其次,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必须为本村的合法公民; 再次,作为受让人,其应无拥有其他宅基地,并且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资格审定标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独立转让,而应该与相应的住房一起进行整体性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法有哪些规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