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监护人的法律依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变更监护人的法律依据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变更监护人需要被监护人到场同意吗 关于法定监护人之变更条件,需要遵循以下规则:若未成年人之法定监护人为已去世或失去监护能力者,应按照以下顺位依次由具有监护资格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志愿担任此职务的个人或者团体充当监护人。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团体欲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经过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批准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现行的法规法则,对于丧失或受限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个体,以下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的优先次序依次担任其监护人:首先是其配偶;其次为其父母及子女;再次是其近亲家族成员;最后是那些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得到被监护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批准和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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