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离婚男方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精神病离婚男方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精神病人因治疗、生活所产生的合法债务,另一方有责任全部负担。 精神病人因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正常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由于对方的不扶养行为,致使精神病人需要治疗而支付医疗费,以及需要维持生命支出的必要的生活费,由此所欠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另一方理应负有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精神病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在进行离婚处理之时,当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书面婚内财产协议,则应严格按照该协议内容进行执行。一方归其个人所得的特定财产,自应属其本人所有。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应参照等比例分配原则予以处置,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也并无硬性要求必须实行均等分割,对此产生争执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裁决。 值得尊敬的是,在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中,确实存在关于少分财产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已明确指出:“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若出现藏匿、转移、变卖、损害夫妻共有财产或者虚构债权等行为的一方,可据此由裁判机关判定适当减少或完全分配给对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前的期限内,由于精神残疾者因为治疗和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正当债务,其配偶有义务全额承担这些债务。如果配偶未对精神残疾者进行适当的抚养,导致他们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以治愈疾病或者维持基本生存所需的生活开销,那么这些由配偶造成的负债都应该被认定为是婚姻存在期间的公共债务,而该精神残障者的配偶也理应对这些债务负起偿还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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